|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為鼓勵企業投資本市青年創業及
推動聯合國17項永續發展目標,協助創業青年與企業建立投資媒合管
道,以促進企業投資與創業媒合雙向發展,提高青年創業成功機會及
建立企業投資青年創業之運作模式,爰訂定本作業原則。 |
|
二、適用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本市「摘星青年、築夢臺中」創業基地進駐計畫之進駐青年。
(二)與勞工局簽署合作備忘錄之本市大專院校所推薦受輔導創業青年
或團隊。
(三)受政府委託辦理創業基地業務之本市民間育成單位所輔導推薦之
創業青年或團隊。
(四)參與政府機關、各大專院校及受政府委託辦理創業基地業務之民
間育成單位所辦理之創業競賽獲獎或通過創業補助計畫之創業青
年或團隊。
(五)所創事業符合聯合國所訂定17項永續發展目標之創業青年或團隊
。
前項各款創業青年或團隊應於本市實質創業並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
;符合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者,得自行向勞工局提出推薦申
請;符合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者,得由大專院校育成單位或民間育成
單位向勞工局提出推薦申請。 |
|
三、適用本作業原則之企業係指具有投資本市青年創業意願並由勞工局建
立企業資料庫者。 |
|
四、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各推薦申請案於填具推薦申請書及切結書後,得隨時向勞工局提
出。
(二)申請人未依本作業原則規定檢送申請文件,經勞工局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三)申請人應親送或郵寄勞工局提出申請。勞工局地址:臺中市西屯
區臺灣大道三段九十九號文心樓四樓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收。 |
|
五、審查作業程序:
(一)各申請案件由勞工局進行資格審查,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
完成,通過資格審查者由勞工局召開審查委員會進行機關審查。
(二)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含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
均為無給職。審查會議每三個月(原則為三月、六月、九月及十
二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提早或調整之。
(三)審查會議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其對於審查之案件,不得受任為申請
人之代理人。
(四)審查會議應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且有委員
三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
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五)審查完成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審查結果,經審查通過者始取得勞
工局推薦企業投資媒合資格。 |
|
六、勞工局提供通過機關審查之推薦名單予企業進行企業審查及投資意向
評估,為免影響投資運作及商業機密,後續流程由企業逕與創業青年
對接,勞工局不再介入雙方投資內容,並由企業與創業青年雙方合議
簽署投資契約。 |
|
七、經勞工局成功推薦媒合企業投資之創業青年或團隊,於取得投資企業
同意後,應配合勞工局提供投資成果展現。未獲企業投資機會者,由
勞工局保留企業投資媒合資格,並擇其他企業持續進行投資媒合。 |
|
八、考量各企業投資模式及意向未均相同,且具商業價值,勞工局得依企
業意願將企業資訊公開或保密。 |
|
九、本作業原則相關書表格式由勞工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