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照大眾捷運法及公營大眾捷運股份
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臺中捷運公司)事業計畫及管理政策作原則性之決定,並監督考
核其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
二、董事會為臺中捷運公司業務經營決策機構,決定經營決策,並負監督
執行及經營成敗之責。 |
|
三、監察人為臺中捷運公司業務經營之監察人員,對臺中捷運公司業務財
務負監察之責。 |
|
四、總經理為臺中捷運公司業務決策之負責執行人,應對本府所核定之經
營目標、政策、計畫及董事會所決定之經營決策暨法定預算負有效執
行之責。 |
|
五、凡應經本府核定或核轉事項,臺中捷運公司應俟核准後執行,至報府
備查事項,得先行執行,倘本府另有指示時,除已執行而不及更正者
,應將指示事項留供嗣後執行之依據外,其尚未執行者,應即遵照指
示辦理。 |
|
六、臺中捷運公司執行預算事項,其授權範圍以法定預算所定為準。 |
|
七、臺中捷運公司內部之管理,有關業務、事務、會計及人事等均應由中
捷公司明定權責,嚴加考核。 |
|
八、本府與臺中捷運公司董事會暨總經理權責劃分如附表,總經理以下之
權責劃分,應由臺中捷運公司自行訂定明確之分層負責事項切實執行
。附表中所列董事會核定或備查及總經理核定事項,得由臺中捷運公
司視業務實際需要再行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