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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有效管理、保存及活用臺中市市定惠來考古遺址
(以下簡稱本遺址),並強化其文化、教育及藝術功能,特訂
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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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執行機關為臺中市文化資產處(以下簡稱文資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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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使用本遺址應於使用日前三十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
文件,向文資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
登記、設立許可或備案證明等文件影本。
二、使用計畫書。
前項申請使用目的應以文化、教育或藝術等與本遺址設立目的
相符者為限,並應載明於前項第二款之使用計畫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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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人應於許可使用日前十日,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屆期未
繳納者,文資處應廢止其使用許可。
前項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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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使用;已許可使用者,撤銷或廢
止其許可,並命其停止使用:
一、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違反使用計畫書。
三、擅自將本遺址供他人使用。
前項使用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已繳納之使用費及保證金不予
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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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教育宣導活動,或
其他公益性活動。
二、文化局協辦之公益性文化、教育或藝術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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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無法依許可期限使用者,得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向文資處申請無息退還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事由,得申請退還使用費
及保證金全額。
二、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事由,且無使用事實者,得申請退還使
用費全額及保證金二分之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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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使用本遺址及各項設備,並遵
守下列事項:
一、維護使用期間現場安全秩序,並派員至現場進行維護作業
。
二、搭建臨時性建築物應依相關法令申請許可,並向文資處報
備。
三、維護本遺址整潔,禁止傾倒垃圾或生活用水。
四、依相關法令進行音量管制。
五、有張貼、擺設宣傳旗幟或海報需求者,應於文資處指定處
所為之。
六、未經文資處同意,禁止使用燈光、音響、舞台或吊具等設
備。
七、禁止於本遺址進行各種挖掘行為。
八、禁止於本遺址地面、牆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或設備噴
漆、書刻、打釘、打樁或為其他毀損行為。
九、禁止施放爆竹煙火或使用明火。
十、禁止釋放氣球或風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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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請人應於使用期間屆滿時,回復本遺址原狀,並返還予文資
處。
申請人得檢附保證金收據,向文資處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申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回復原狀者,文資處得自保證金中扣除
回復原狀必要費用後退還之;如有不足,並得請求申請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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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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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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