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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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90198296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府授法規字第1090198296號令.pdf
臺中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收費標準(訂定)-總說明、逐條說明、全條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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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三條 申請發給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
二百元。
第四條 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之情事者,得依規費法相關規
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