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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有關事
項,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之規定,成立
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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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本小組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辦理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五)機關永久保存之檔案,移轉檔案管理局前。
(六)辦理電子檔案轉置、移轉(交)或清查階段。
(七)其他有關檔案保存價值之鑑定事項及保存維護之諮詢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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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小組設置委員共十人,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本局副局長兼任主任委員。
(二)本局主任秘書兼任副主任委員。
(三)本局新聞行政及流行音樂科科長。
(四)本局影視發展科科長。
(五)本局行銷企劃科科長。
(六)本局新聞聯繫科科長。
(七)本局秘書室主任。
(八)本局人事室主任。
(九)本局會計室主任。
(十)本局政風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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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
席。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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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所決議事項應有出
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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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案件性質特殊,亦得遴聘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或請上級主管機關派
員參與咨詢及鑑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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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秘書室辦理,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但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並依規支領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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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悉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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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由新聞局相關預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