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案件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件審查費為新
臺幣五萬元:
一、非都市土地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可建築用地或經核准得開
發建築,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
並涉及整地。
二、都市計畫地區未經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且建築基地面積
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並涉及整地。
三、其他山坡地之建築基地經臺中市政府認為整地行為有危險
之虞。
屬下列各款專案提送臺中市政府山坡地雜項執照及地質敏感區
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查案件,每件審查費為新
臺幣二萬元:
一、雜項執照併建造執照申請案件。
二、申請擋土牆作為建築物外牆(共構)使用案件。
三、申請免退縮一點五公尺人行步道案件。
四、其他須經本委員會審查案件。
同時符合前二項之案件,依第一項規定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