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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依臺中市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予
以移置保管車輛之應收帳款及呆帳轉銷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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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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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應收帳款,指移置保管未領回之車輛,其依處理辦法應行
繳納之移置費及保管費;呆帳指移置保管車輛經公告拍賣程序,拍賣
所得價款沖抵後剩餘之移置費及保管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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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移置保管之車輛領回及拍賣作業,依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其作
業流程如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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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移置保管未領回之車輛,如為新領牌照五年內且狀況良好之車輛者,
得延長前點所定候領期間,並重行公告,但以三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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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收帳款、拍賣作業及收入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移置保管未領回之車輛應繕造其移置費及保管費清冊,並認列應
收帳款。
(二)應收帳款認列後,於收繳後沖銷已收繳之移置費及保管費。
(三)公告期滿未領回車輛拍賣後,拍賣收入小於應收帳款時,將拍賣
收入與應收帳款轉銷後,其差額由備抵呆帳沖抵。沖抵備抵呆帳
後仍有不足時,其不足額列為呆帳。
(四)拍賣收入大於應收帳款時,將應收帳款轉銷後之賸餘數扣除罰款
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五)應收帳款及轉銷呆帳之帳務處理方式,如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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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收帳款備抵呆帳之提列,應循程序編列預算辦理。沖抵備抵呆帳後
如有不足時,依臺中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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