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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觀光產業防疫整備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觀管字第111001173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觀光旅遊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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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
    觀光產業營運之影響,針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觀光旅館業、旅館
    業、民宿及觀光遊樂業之防疫整備予以補助,以提高本市觀光產業防
    疫量能及強化防疫措施,營造本市成為安心旅遊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及觀光遊樂業,
    於本要點生效日前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且仍營業中者,得依本要點
    規定向本局申請補助。
三、申請補助防疫整備項目:
    (一)防疫所需物資經費(如口罩、酒精、快篩試劑、防護衣、漂白水
        等)。
    (二)加強防疫作為經費(如量額溫、實施聯名制及清潔消毒等)。
    (三)人力防疫教育訓練。
    (四)其他經本局認定有助於提升防疫工作之實際作為。
    前項防疫整備項目不得用於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四、本要點補助金額上限,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依核准房間數,民宿及觀
    光遊樂業依家數區分,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一)觀光旅館業、旅館業:
        1、房間數一至三十間:每家新臺幣二萬五千元整。
        2、房間數三十一至六十間:每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整。
        3、房間數六十一至一百間:每家新臺幣四萬元整。
        4、房間數一百零一間以上:每家新臺幣五萬元整。
    (二)民宿:每家新臺幣一萬元整。
    (三)觀光遊樂業:每家新臺幣五萬元整。
五、申請補助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經營事業主體以公司或行號設立者,須檢附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一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表)」。
    (三)原始支出憑證影本。
        1、憑證開立起訖日期: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一月
           三十日止。
        2、同一支出項目接受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於申請書
           內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領據及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六、受理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以
    掛號郵遞(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送至本局。
七、申請者應依本要點據實提出相關文件,供本局審查,本局必要時得至
    現場查核是否與申請內容相符。
八、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駁回其申請:
    (一)未符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點規定。
    (二)未符本要點第五點規定,經本局限期補正而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後仍不符規定者。
九、申請者如有提供不實文件、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查核等情事,駁回
    申請或撤銷補助;已撥款者,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十、本要點所需預算總額,以本局年度實際編列之預算額度為準,逾額由
    本局公告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