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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並提高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
民生育意願,感謝並慰勞新生兒家庭生育之辛勞,特訂定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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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生育津貼:
(一)請領資格:
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一百八
十天(含)以上(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滿一百八十天),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3、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
出申請。
4、特殊個案,由本府專案辦理。
(二) 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且符合前款第
一目規定者,應依第三款規定申請。
(三)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持申請人之國民身
分證、印章至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
利。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申請當日將生育津貼以現金方式發放
。申請人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
委託書辦理。
(四) 生育津貼發放金額為單胞胎新臺幣二萬元,雙胞胎(含)以上每
胎新臺幣二萬元。
(五) 本計畫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於一百十一年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仍適用一百十年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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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之;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 申請資格與本計畫規定不符。
(二) 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或溢領津貼。
(四) 已重複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或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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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於每年一月五日前先行撥入週轉金,戶政事務所於
每月五日前,檢具印領清冊函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核銷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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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