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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9: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就業輔助器具回收及再利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勞福字第1110000233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勞工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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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分運用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
    計服務就業輔助器具(以下簡稱輔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再設計服務之範圍,以增加、維持、改善身心障礙者
    就業能力,促進其適性就業及提高生產力為限。
三、下列單位或人員其進用或錄訓之身心障礙者勞務提供或參訓地點位
    於臺中市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回收之輔具:
   (一)雇主(指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
   校或團體)。
   (二)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三)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四)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六)因就業有需就業輔具之身心障礙者。
四、輔具回收及再利用條件如下:
   (一)對使用年限內屬全額補助且具重複使用性之輔具,本局已核定為
       應予回收,受補助單位或個人於二年內如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
       結束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時,且未能進用或錄訓有相同輔具
       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應報請本局回收輔具;非全額補助者,經受
       補助單位或個人同意後得辦理回收。
   (二)對使用回收再利用之輔具,本局得於其使用年限內辦理再回收。
   (三)前二項輔具使用年限為二年。但屬內政部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
       費用補助基準表或行政院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所定輔具,依
       各該規定之使用年限。
   (四)本局得依回收項目之特性及使用年限進行再利用。
五、輔具之回收與管理,由本局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與受補助單位或個人約定輔具回收事宜,前往現場清點確認回收
       項目及零配件。
   (二)檢視回收輔具現況堪用與否,堪用之輔具應進行清潔及消毒,並
       存放合宜地點,不堪使用之輔具應送廠商進行維修或報廢。
   (三)對於回收之輔具應造冊,按季進行盤點、維護及保養,並作成紀
       錄。如輔具有損壞情形,應送廠商進行維修或報廢。
六、受補助單位或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於本局媒合之輔具應負安全使用及管理維護之責,如發生意外
       事故,由受補助單位或個人負責。
   (二)所媒合之輔具如有損壞或遺失,應負修復責任,如不能修復時,
       受補助單位或個人應照價賠償或返還同品質之物。
   (三)媒合之輔具不得轉租、轉賣或供他人使用,經發現上述情形,本
       局得立即中止服務,並回收輔具。
   (四)本局得不定期查核受補助單位或個人輔具使用情形,除有特殊情
       形,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七、受補助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終止服務,並應立即返還
   所媒合之輔具:
   (一)使用情形或對象與申請內容不符者。
   (二)違反規定經糾正不立即改善者。
   (三)故意損壞輔具者。
   (四)將輔具轉租、轉賣或供他人使用者。
   (五)所僱用勞工喪失身心障礙者身分、職位出缺、結束職業訓練或居
       家就業服務。
   (六)其他不法行為者。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