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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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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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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臺中市勞工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
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一
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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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財團法人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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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
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
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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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財團法人會計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外幣
應折合為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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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財團法人之會計制度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會計憑證。
三、會計帳簿。
四、會計項目。
五、財務報表。
六、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七、財務及出納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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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
帳簿。
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註明空白作廢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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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記帳錯誤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應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將
更正之數字或文字書寫於上,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
,或另開傳票更正。
記帳錯誤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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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財團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收支營運表。
(二)現金流量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資產負債表。
(五)基金數額增減變動表。
(六)員工人數彙計表。
(七)用人費用彙計表。
(八)附註或附表。
二、其他有助於財團法人決策之必要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團法人最近二年度如有對業務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合併其
他法人、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營運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
變等,應於財務報告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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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財務報告應由董事長、執行長(總幹事)或相當職務之人及
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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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收支營運表得依預算及決算性質分別製作,其內容包含: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
前項第一款所定收入之內容如下:
一、業務收入。
二、業務外收入。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支出之內容如下:
一、業務支出。
二、業務外支出。
三、所得稅費用(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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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現金流量表得依預算及決算性質分別製作,其內容如下:
一、業務活動之現金流量。
二、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三、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四、現金及約當現金之淨增(淨減)。
五、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
六、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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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淨值變動表得依預算及決算性質分別製作,其內容應包括基
金、公積、累積餘絀與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
情形及期末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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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之內容如下: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票據、應收帳款
、存貨及預付款項等項目。
(二)非流動資產: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預付設備款、
無形資產及存出保證金等項目。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包括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應付費用等項目
。
(二)非流動負債:包括長期借款及存入保證金等項目。
三、淨值:包括基金及累積餘絀等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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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基金數額增減變動表僅需於決算時製作,其內容應包括政府
捐助及民間捐助創立時原始捐助基金額、期初基金金額、期
末基金金額及增減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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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員工人數彙計表得依預算及決算性質分別製作,其內容應包
括人員職稱、員額數及支薪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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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用人費用彙計表得依預算及決算性質分別製作,其內容應包
括人事支出之細項名稱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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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財務報告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受法令、契約或其他限制者,應註明其限制、時效及有
關事項。
二、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三、財產運用於購買股票及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情形。
四、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購買捐助或捐贈累計達基
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
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勞工局核准之文號。
五、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四款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及報
經許可之文號。
六、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七、其他為避免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
明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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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各種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
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
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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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