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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公有零售市場(
以下簡稱市場)配合綠電政策,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特依臺中市
市管案場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下稱太陽光電作業要
點)第十八點,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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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市場:
由經發局與廠商簽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契約,完成併聯掛錶
開始運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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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對象:
市場管理人員或使用市場空間之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下稱使用機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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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市場依建置太陽光電系統設置容量(峰瓩),每年可申請支用額度說
明如下:
(一)設置容量未達二百峰瓩者,合計不得超過三萬元。
(二)設置容量二百峰瓩以上,未達五百峰瓩者,合計不得超過五萬元
。
(三)設置容量五百峰瓩以上者,合計不得超過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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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金應支用於行政雜支、文書費、場地佈置費、活動費用,及其他
必要支出等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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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育宣導對象:
本局同仁、已加入市場自治會之攤(鋪)位使用人,及委外經營市場或
使用機關所辦理活動與會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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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活動辦理方式:
(一)市場管理人員得依以下方式辦理:
1、自行辦理教育宣導。
2、配合市場活動併同辦理教育宣導時,支用額度不得超過該次
活動費用百分之五十。
(二)使用機關配合活動併同辦理教育宣導時,支用額度不得超過該次
活動費用百分之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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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期程:
市場管理人員或使用機關,應先向本局申請辦理教育宣導活動,經核
准後,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畢,並完成核銷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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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訂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