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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明確劃分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以下簡稱都發基金
)及公務預算之業務,強化預算執行之控管,並穩定編列預算及執行
之一致性,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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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列都發基金預算範圍應與公務預算明確劃分,符合都發基金設立目
的及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所定用途
,始得於都發基金編列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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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項業務計畫擬訂時,應明確劃分都發基金預算或公務預算,並依其
性質編列預算執行,除第五點規定外,同一計畫不得重複編列。
名稱或內容相同之計畫,視為同一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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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項計畫經費編列都發基金預算或公務預算應具穩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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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業務實際需求,同一業務計畫須分別由都發基金預算及公務預算同
時分攤編列時,應於計畫擬訂時敍明都發基金分攤依據及歸屬範圍,
且應符合都發基金設立目的及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收
支保管運用辦法所定用途,由需求單位簽會臺中市政府財政局及臺中
市政府主計處,並經臺中市政府核准後始得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