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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擴大臺中兒童藝術節(以下簡
稱本活動)辦理效益,提升演藝團隊素質,落實藝文教育向下扎根,
推廣親子共同參與多元表演藝術活動,提升本活動內容豐富性及專業
性,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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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及資格:經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立案,從事音樂、
舞蹈、現代戲劇、傳統戲曲及民俗技藝等演藝活動之團隊,並取得所
在地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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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條件:
(一)活動地點:文化局建議之各級學校、公園綠地、社區及各表演場
所等場地,上述建議場地將另行公告。
(二)活動類型:音樂、舞蹈、現代戲劇、傳統戲曲、民俗技藝及其他
表演藝術活動等適合十二歲以下兒童親子欣賞之演藝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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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經費使用範圍:依文化局審查核定之計畫內容所需經常性經費支
出為主,不得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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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額度:採全部或部分補助方式辦理,額度由評審委員會(以下簡
稱評委會)審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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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時程及應備資料:
(一)每年徵選一次,申請期間每年另行公告。
(二)符合資格之團隊,應於送件截止日前檢具下列資料並依序排列,
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專人遞送至指定地點,資料免裝訂,信
封上請註明參加「臺中兒童藝術節徵選案」,不論補助與否,所
送資料概不退還:
1、申請總表一式八份。
2、提案計畫書一式八份。
3、申請計畫未重複接受補助切結書。
4、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5、主管機關立案之證書影本。
6、合作單位意向書。
7、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通知書。
8、近三年演出紀錄影音五分鐘DVD光碟一份。
(三)每團隊僅得申請一案,為鼓勵原創,演出作品與近三年內曾參與
本活動之作品不得重複。
(四)若團隊選擇非文化局建議活動場域,團隊需另行檢附場地管理單
位同意文件及場地照片。
(五)團隊接受補助經費產生衍生收入者,應於計畫書中敘明處理方式
。
(六)申請補助之提案計畫書應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
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
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文化
局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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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初審:由文化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資料短缺或不符者,文化局
得以書面、電郵或電話通知於五日內補件,逾期未補正者,視同
資格不符。
(二)複審:
1、由文化局組成三至九人評委會審查,其中外聘委員為邀聘具
有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美學、經營管理或藝術行銷等相關
領域之專家或學者。
2、受補助團隊數量及補助額度,得由評委會依當年度文化局預
算額度審酌之。
(三)審查標準:
1、計畫內容專業性、可行性及發展性。
2、計畫主題性及藝術性(含題材之表現、藝術形式,可激發兒童
創造力及想像力等)。
3、經費編列合理性及完整性。
4、行銷宣傳規劃。
5、整體計畫創意性。
(四)評委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本人或配偶、共同生
活之家屬、三等親以內親屬現為或曾為提案團隊之負責人、代理
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或與團隊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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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審結果:由文化局經機關首長核准後,函知所有申請團隊,並公告
補助名單於文化局網站。評審結果未公布前,不接受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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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如受補助團隊未據實揭露經查知,文
化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資格,並追回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
(一)政府機關、政黨、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團隊、學校或其所
屬團隊。
(二)曾接受文化局補助,無故取消執行計畫者,或經考核評鑑停止受
理申請者。
(三)最近二年曾因違反法令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實
者。
(四)同一申請計畫內容已獲文化局其他補助。
受補助團隊經文化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行政程序
法及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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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採結案通過後一次撥付:受補助團隊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
(十二月份活動至遲於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送以下文件
辦理核銷結案,逾期未辦理經費請撥核銷者,一律撤銷補助資格
:
1、領據。
2、經費支出分攤表。
3、各項證明單據或文件。
4、自行辦理扣繳所得切結書。
5、著作權相關權利授權書。
6、成果報告書紙本三份及電子檔一份。
7、其他依會計、審計或財政機關規定應備文件。
(二)受補助團隊提報之成果內容經查確有不實者,一律撤銷補助,並
於文化局指定期限內繳回全案補助款項。
(三)文化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寄發扣(免)繳憑單予受補助團隊,團隊
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扣繳。
(四)補助款支出如涉及個人所得者,受補助之團隊應依所得稅法相關
規定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五)受補助團隊支出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六)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各項證明單據或文件(係為證明支付事實
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
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實際補助金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
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文化局審核後,得將各
項證明單據或文件退還受補助對象。
(七)受補助團隊對於依前款規定退還之各項證明單據或文件,應依有
關規定妥善保存。文化局應建立控管機制,並做成相關紀錄,如
發現受補助團隊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證明單據或文件,致有毀
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隊酌減
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八)受補助團隊申請結報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各項證明單據或
文件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受補助團隊之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應以書面向文化局敘明
原因,不得以任何理由請領補助款。
(十)結案時經費尚有結餘款者,文化局則按補助比例撥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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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考核及督導:
(一)受補助團隊應確實執行所提計畫,如演出名稱、時間及地點等
因故變更或無法履行,應於十日內敘明理由函報文化局,經同
意後始得變更,倘延遲或未函報者,文化局得撤銷其補助資格
。惟因疫情、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
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不在此限。但仍應即時告知文化局
,並於七日內函報變更計畫。
涉及計畫演出內容者如音樂曲目、舞蹈或戲劇引用之劇本等,
不得變更。
(二)文化局得於受補助團隊執行計畫期間派員前往實地訪視,瞭解
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
(三)受補助團隊如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對補助經費之運用有成效不
佳、未依用途支用、浮報、造假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受補
助團隊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文化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並將之列入未來申請本項補
助之參考。
(四)受補助團隊執行成果報告、相關考核或督導情形,文化局得作
成紀錄,於團隊未來申請本項補助時,提供評委會參考。
(五)受補助團隊應於活動結束後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未按規定繳
交相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有延遲核銷經費等情事,將
列入未來申請本項補助之審核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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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團隊其他應配合事項:
(一)辦理設置前臺、觀眾席並遵守場地相關規範。演出場地或設備
若有損壞,需自行賠償。
(二)安排服務人員,提供民眾服務及活動相關諮詢並規劃場地動線
、維護活動現場安全、場地復原及清潔等事宜。
(三)配合文化局規劃之行銷宣傳活動,於相關活動宣傳及出版品等
資料,將文化局列為共同主辦單位,內容並須經文化局審核確
認。
(四)須配合文化局指定場地及時間執行計畫。
(五)執行計畫所使用之音樂、戲劇、舞蹈、影像等素材,應依著作
權法取得合法授權使用,不得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若因前開
情事致文化局權益受損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團隊
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六)本案所得各項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團隊,惟配合
文化局辦理藝文宣導,受補助團隊應於約定期限及範圍內無償
授權文化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傳輸及播送,並與其員工或
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文化局享有上述權利。
(七)受補助團隊違反本要點規定,致文化局受有損害者,由應撥付
款項扣除;款項已撥付者,依規繳回。
(八)受補助團隊須因應疫情、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
事由,配合文化局活動期程調整演出檔期及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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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團隊如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
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
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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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另訂之,可至文化局網站點選下載ht
tps://www.culture.taichung.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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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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