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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中市霧峰區及太平區原住
民族多功能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推動原住民教育文化、
社會福祉,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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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
稱原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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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臺中市霧峰區花東新村及太平區自強新村附
設原住民族多功能服務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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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服務中心開放使用時段及收費標準:
一、開放時段:
(一)時段一: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
(二)時段二:下午一時至下午五時。
(三)時段三:下午六時至下午十時。
(四)原民會自行使用時,不開放申請。
二、收費標準:
(一)使用費以四小時為一單位計算,每一單位繳納新臺幣
一千元,未滿四小時者以一單位計算,超過四小時另
加一單位收費;彩排、預演、場地布置及場地恢復,
亦同。
(二)水電費及清潔費以四小時為一單位計算,每一單位繳
納新臺幣四百五十元,未滿四小時者以一單位計算,
超過四小時另加一單位收費。
(三)保證金以四小時為一單位計算,每一單位新臺幣一千
元。連續使用者,保證金以一單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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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人應於服務中心使用日七日前,填具申請表,向原民會提
出申請。
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者,以原住民族文化相關活動
為優先;活動性質相同者,以受理申請在先者為優先。
申請經核准者,應於原民會通知繳費時起五日內,繳納使用費
、水電費、清潔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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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使用服務中心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經原民會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燈光、空調、電化器材、
音響、舞臺吊具等設備及耗電量大之臨時裝置設備。
二、使用期間布置、接待、記錄、錄音等工作由申請人自行負
責。
三、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害急救、公共秩序及意外事故由
申請人自行負責。必要時,原民會得要求申請人自行投保
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四、經核准懸掛標示、張貼海報、宣導標語者,應依指定地點
及方式設置。
五、使用期間應控制音量,避免影響附近居家安寧。
六、使用完畢後,應清潔環境並恢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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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使用服務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
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並命其停止使用: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轉租他人使用
。
三、妨害公務或故意破壞公物。
四、活動影響附近居家安寧,經勸導仍未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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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經政府立案之原住民或身心障礙團體,
因公務舉辦之集會、研習、訓練、會議及相關公益活動,除已接受
機關補助場地使用費外,免繳使用費,其他費用及保證金依第四條
第二款規定繳納。
前項團體受本府委託辦理原住民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等非營利
性之長期計畫者,其他費用以原定收費標準百分之二十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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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請人放棄或變更服務中心使用時段,應於預定使用日三日前
以書面通知原民會,逾期通知或未通知者,使用費不予退還。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使用服務中心者,申請人
得於原因消滅後七日內,申請變更使用時段。逾期未申請或放棄使
用者,其所繳費用扣除已使用時段之使用費、水電費、清潔費及保
證金後退還之。
原民會因辦理活動或其他特殊需要,得協調申請人變更使用時
段;申請人因而放棄使用者,其所繳費用扣除已使用時段之使用費
、水電費、清潔費及保證金後退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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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申請人應於使用期間屆滿前回復原狀。
如期回復原狀者,保證金無息退還;逾期未回復原狀者,由服
務中心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支付,不足部分由申請人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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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依本辦法收取之費用依規定解繳市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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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原民會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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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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