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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並確
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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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指本局各單位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
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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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作業方式,本局各單位經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者,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得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前項採購,本局各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價,
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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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共同供應契約廠商、身心障礙團體或其他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為優先辦理外,應以維護公共
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本局
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
、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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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各單位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
幣一萬元者,須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新臺幣五萬元至公告金額十
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應事先簽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經核准
後始得辦理採購。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案
或請購單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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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所定之估價單,因故未能檢附或取得有困難者,應於簽案或請購
單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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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採購金額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由本局各單位自行辦理採購流程,並
授權本局各單位主管代決行,免會秘書室。動支經費授權限額與採購
流程準用本要點各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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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記
列管,免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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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本局各單位填具請購單或簽呈(含預算動支簽證)
,會秘書室(採購金額逾二千元之案件,如為秘書室辦理之採購
案件,則內會秘書室採購承辦人員)、會計室(預算控管簽核)
,經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後(採購金額二千元以下依本要點第
七點,得由本局各單位主管代決行),始得辦理採購事宜。
(二)憑證核銷程序:本局各單位完成採購及驗收後,於原始憑證黏
存單黏貼發票或收據,並由承辦人於經手人欄位核章後,連同
相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等)依序送驗收證明人-單位
主管-會辦單位(無會辦時免送)-秘書室(採購金額逾二千元或
須財物登記之案件)-會計室-局長或其授權人員等核章。本局
粘貼憑證用紙(請購單)請款單據之採購或請購人員均不得為驗
收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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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本局
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本局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
,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
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