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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大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尊師重道保存古蹟及管理維護
文昌宮(以下簡稱本宮)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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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宮置負責人一人,由區長擔任之,總幹事一人由本所負責之業務課
長擔任,承負責人之命,管理本宮一切事務,並由現職行政人員一人
兼任幹事,處理相關業務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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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宮設總務組、會計組,承負責人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一)總務組
1、舉行本宮祭祀事宜。
2、維護本宮古蹟事宜。
3、本宮香油錢之點收。
4、有關會議召開之通知及會場佈置等事務。
5、保管財產等事宜。
(二)會計組
1、有關會計經費收支之登帳及會計憑證帳冊之保管。
2、督導本宮香油錢、點燈錢及其他收入之解庫。
3、其他有關會計事宜。
遊客香油錢之開啟、點收,應請政風室、會計室派員會同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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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宮置臨時單工數人由負責人視實際需要僱用之,其僱用及薪資比照
本所臨時單工規定辦理核給。受總幹事之指揮監督,管理本宮並負責
收費、遊客導覽及整理環境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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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宮供奉文昌帝君,提供點文昌燈之服務,每盞文昌燈收費新臺幣伍
佰元整,收費標準之調整由本宮擬訂層報本所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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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宮各項收入(含香油錢、樂捐、點燈費及其他收入)均存入本市市
庫,並編列收支對列預算,作為宮務管理維護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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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負責人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本要點之研議。
(二)審議本宮財務之處分及收付。
(三)遴選本宮工作人員。
(四)舉行本宮祭祀大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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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使用管理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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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使用管理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