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辦理產業園
區開發,涉及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迅行變更之審議方
式,爰設臺中市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辦理產業園區開發涉及都市
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迅行變更條件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產業園區開發之變更理由、具體事業及財務計畫、及無法納入
該地區通盤檢討辦理之具體說明事項。
(二)產業園區開發之公益性、必要性、辦理時程與急迫性及永續發
展事項。
(三)其他有關產業園區開發之事項(如水、電、交通及廢污水等)。 |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
;其餘委員八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一人。
(七)臺中市政府水利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一人。
(八)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簡任層級以上人員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
得由出缺委員之局處推派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
五、本小組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
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皆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
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
|
六、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
七、本小組召開會議時,應視業務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至少三位專家
學者列席。 |
|
八、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
|
九、本小組委員及專家學者在辦理審議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
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審議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審議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
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審議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者。
(四)於該審議事件,曾為鑑定人者。
本小組委員及專家學者有前項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本府得請其迴避。 |
|
十、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科科長兼任,
綜理本小組行政幕僚業務。 |
|
十一、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
|
十二、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
十三、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臺中市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