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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7 21: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安港媽祖文化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景營字第1150000854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管理並發揮大安港媽祖
    文化園區場地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大安港媽祖文化園區開放使用之空間。
三、申請使用場地以辦理政令宣導、文化、社教、藝術或其他觀光活動為
    優先,一切活動應遵守國家法令,符合社會善良風俗,且活動內容不
    得妨礙公共秩序。
四、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十五個工作天前填具申請書(附件一)及切結書(附
    件二)向本所提出,並應於核准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繳納場地利用
    費及保證金;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
    場地利用費、水電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件三。
五、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列名為主辦或合辦之活動(不含受託申
    請者)免繳納場地利用費、保證金及水電費。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列名為協辦單位之活動,得減半收取場
    地利用費,仍應繳納水電費及保證金。
    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向本所提出申請時,應檢附臺中市政府及所
    屬機關、學校核准列名為主辦、合辦或協辦單位之公文影本。
六、場地退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人因故申請取消使用,應於使用日三個工作天前向本所提出
        ,經核准者,場地利用費及保證金無息退還;逾期申請或未申請
        取消使用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申請人應於原
        因消滅後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向本所申請延期使用或取消使用
        ,其場地利用費及保證金無息退還;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
    (三)本所因業務需要或特殊情形,得於使用日五個工作天前,協調申
        請人變更使用日期;申請人放棄使用者,場地利用費及保證金無
        息退還,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撤銷或廢止其核
    准,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背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各種政黨政治活動、宗教活動。
    (三)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及建築物與設備安全有危害之虞。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轉租他人使用。
    (五)一年內曾違反本要點使用規定,且經撤銷或廢止使用。
    (六)活動影響附近安寧,經勸導仍未改善。
    (七)經本所認定為不宜繼續使用之情事,經勸導仍未改善。
八、申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場地及各項設施、設備,並
    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並依規
        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活動有關之保險。
    (二)使用場地設備,應徵得本所同意並會同處理,如須加裝照明、電
        器設備或移動設備者,亦同。
    (三)不得張貼海報、標語、旗幟或布幔,如有張貼需求,應徵得本所
        同意。
    (四)不得於建築物、地面、牆面及其他設施、設備上噴漆、書刻、打
        釘或為其他毀損行為。
    (五)不得使用明火及其他可能引發火災之行為,如有炊煮需求,應徵
        得本所同意並會同處理。
    (六)使用期間應控制音量,不得影響附近安寧。
    (七)使用期間應維護環境整潔,必要時應設置流動廁所。
    (八)戶外草皮區不得從主體建築外接電源。
    (九)活動結束後應回復原狀,並向本所檢具相關資料經確認後無息退
        還保證金;未回復原狀者,本所得代為履行,所需費用自保證金
        扣抵,不足部分得向申請人求償。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