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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國
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校長遴選作業,特依國民教育法
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七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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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府設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臺中市立國民小學校長遴
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分別辦理本市國民中學校長遴選、
國民小學校長遴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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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
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四人。
(二)專家學者二人。
(三)校長代表二人。
(四)現有子女就讀國民教育階段之家長會代表三人。
(五)教師代表三人。
前項校長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教師代表,於遴選國民中學校長時,應
自國民中學產生;遴選國民小學校長時,應自國民小學產生。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家長會代表,其中一人為浮動家長代表,應由遴選
學校家長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會代表人數
四分之一,於辦理該校校長遴選時,始具委員資格;其餘二人由本府
自本市家長團體推薦人員遴聘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教師代表,其中一人為浮動教師代表,應由遴選學
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
,於辦理該校校長遴選時,始具委員資格;其餘二人由本府自本市教
師團體推薦人員遴聘之。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以當次遴選作業期間為限。
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府
解聘之;其缺額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在任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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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業務科股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委員會業務;置幹事一人,由教育局業務承辦人兼任,協助執
行秘書處理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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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遴選學校之浮動教師代
表或家長會代表無法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表示意見。
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於辦理出缺學
校校長遴選時,應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行之。委員中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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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現為或曾為校長候選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
親者,開會時應自行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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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及辦理業務人員對於委員名單、處理過程,均負有保密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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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之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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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無國民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
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學校校長
遴選:
(一)經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
(二)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
(三)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
(四)曾任校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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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校長出缺,於第一次公告遴選時,每一學校應有三名以上符合資
格候選人申請,且有二人以上至本委員會報告始得辦理。但新設學校
、校長申請連任及經教育局評鑑辦學優良者參加遴選時,不在此限。
第二次以上公告遴選時,每一學校應有二名以上符合資格候選人申請
始得辦理。但經本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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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參加校長遴選者,應提交申請表、學經歷、資格證明文件、現任職
務績效報告、參與遴選學校之經營理念及校務經營計畫,並得於申
請表填寫志願序,供本委員會參考。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請校長候選人作口頭報告;校長候選人亦得申
請列席說明,本委員會不得拒絕;校長候選人於口頭報告或列席說
明後,應即離席。
本委員會受理校長候選人申請參加校長遴選後,校長候選人無故放
棄遴選,則自當次起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校長遴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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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校校長任期為四年。任期屆滿者,得申請連任一次。但偏遠地區
學校校長得依偏遠地區學校發展條例規定申請再連任一次;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之校長得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申請連任。
第一任任期未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不得申請參加校
長遴選。但因學校行政改制,致任期提前終止者,不在此限。
校長任職期間,學校始經教育部核定公告為偏遠地區學校者,其任
期及連任次數規定如下:
(一)已連任一次者,任期屆滿後,得再連任一次。
(二)未曾連任者,得連任二次。
教育局評鑑辦學優良之校長,經本委員會通過者,得優先參加第一
階段、第二階段遴選,並依其志願於同一學校連任或遴選為出缺學
校校長。
現職校長於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
畫,並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報經教育局核准,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
至退休之日。
現職校長任期為配合學年起訖期間,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並
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報經教育局核准,延長至任期屆滿之當學年終
了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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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教育局視學校出缺之情形,公告受理校長遴選之申請。
學校校長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組成本委員會。
(二)辦理第一階段連任校長遴選作業:
1、受理第一任任期屆滿或於偏遠地區學校第一次、第二次連
任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申請。
2、召開本委員會會議。
3、面談。
4、公布遴選結果。
(三)辦理第二階段現職校長調動遴選作業:
1、公布校長任期屆滿及出缺學校名單。
2、受理任期屆滿、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或因學校行政改
制致任期提前終止之現職校長申請。
3、召開本委員會會議。
4、面談。
5、公布遴選結果。
(四)辦理第三階段新任校長遴選作業:
1、公布校長出缺學校名單。
2、受理經公開甄選及儲訓之合格人員、曾任校長人員、前學
年度第二學期回任教師之曾任校長申請。
3、召開本委員會會議。
4、面談。
5、公布遴選結果。
申請連任之現職校長,須於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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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申請參加遴選時,其學校校長
視同開缺。但該校長遴選結果為回任原校或遴選未果致返回原校者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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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學校校長遴選以暑假辦理為原則。但得視實際作業情形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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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學校如有校長出缺,無人申請遴選時,由教育局指派人員代理,其
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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