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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南區聯合辦公大樓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公所秘字第1130015439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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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南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運用臺中市南區聯合辦公
  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各會議室,並妥善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會議室,係指本所三樓會議室、三樓貴賓室、四樓簡報室
  、五樓大禮堂。
三、會議室之管理單位為本所秘書室。
四、本大樓會議室之借用,除經本所專案簽奉區長核准者外。借用時間以
  上班時間為限。借用單位以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及本所各課(室)
  並以公務目的為限。
五、本所各課室申請會議室,應向本所秘書室進行借用登記,並採先登記
  先使用之原則辦理。但遇特殊情形本所秘書室得於各單位登錄使用日
  一日前註銷並優先調用。
六、會議室之借用係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借用者,應由本所業務相關課
  室代理申請並負責溝通協調事宜(含接待指引)。本所各課(室)主
  辦或合辦之會議、研習或活動免予收費(含保證金);本所協辦之會
  議、研習或活動則減半收費。
七、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舉辦之會議或活動,非屬本所業務相關者,應
  依本要點辦理租借手續及收費。
八、申請使用機關應於預定使用日十日前填妥申請表(如附表一)正式行
  文本所申請借租用,經本所審核同意並繳交場地使用費、冷氣使用費
  及保證金後始完成借租用手續。另考量推動節約能源實施計畫,本所
  將控管借用會議室之次數。
九、登錄借用時間後,應按借用時間如期使用,如取消借用,應於原同意
  借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本所,繳交之場地使用費、冷氣使用費及保
  證金全額無息退還。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通知者,保證金、冷氣使用費無息退還,場地使用
  費不予退還;但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所繳交費用全額無息
  退還。
十、本所各種設施,非經管理單位同意,租借者不得任意移動或擅自張貼
  海報,借用完畢後,應即時(或當日)回復原狀,如有損毀建築或用
  品設備時,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借用本所器材或設備,如有遺失應
  照時價賠償。
十一、會議室借用機關應視會議(活動)需要,事先規劃及設置暫時性垃
   圾投置區,作好垃圾分,並於會議室使用結束後,自行負責垃圾清
   運。
十二、借用機關請自行備妥立牌引導參加人員至各會議室,未經本所同意
   ,不得任意張貼佈置或搬動場地設備;若經核准張貼者,須於指定
   地點及方式(使用無痕膠帶)為之。
十三、如有下列情形者,不得使用會議室;已同意使用者,應停止其使用
   。
  (一)辦理會議或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轉讓他人使用。
  (二)曾借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
  (三)使用場地造成本所不良影響或破壞情形嚴重。
  (四)活動內容有損場地設備或髒亂,經本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者。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本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十四、本大樓會議室租借收費標準如(附表二),其收入悉數繳入市庫;
   每次租借一次場地,單場(次)使用時間以不超過1個時段(4小時
   )為原則。
十五、為妥善管理並維護會議室使用秩序,本所將不定期對會議室實施使
   用現況抽查,如有違反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之
   規定或其他有違公平使用原則者,依相關管理規定處理。
十六、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及意外事件由申請借用機關負責,
   妥為處理。
十七、本要點自發布日起施行,如有未盡事宜,本所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