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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主管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
學(以下簡稱學校)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之完善體系,協助學校課程發
展與教學輔導,提供教師協作,支持專業學習,特依國民教育及特殊
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規定,設臺中
市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以下簡稱本輔導團)及其各分團,並訂定本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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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輔導團及其分團任務如下︰
(一)協助研發、轉化、實踐,及宣導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
(二)建置課程與教學輔導網絡,支持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
(三)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社群運作、到
校服務,以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四)發展教學資源、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進行教學研究,增進
教學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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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輔導團置團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團長,由本局局長
兼任,一人為副團長,由團長指派本局副局長一人兼任,其餘團員由
本局就具課程教學或學科議題專業之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本輔導團之各分團召集人:十五人。
(二)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三)中央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代表:一人至三人。
(四)學校代表:一人至三人。
(五)機關代表:一人至三人。
本輔導團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相關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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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輔導團依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課程推動需求下設十五個不分教育階
段之分團,各分團如下:
(一) 語文領域國語文分團。
(二) 語文領域英語文分團。
(三) 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分團。
(四) 數學領域分團。
(五) 社會領域分團。
(六) 自然科學領域分團。
(七) 藝術領域分團。
(八) 健康與體育領域分團。
(九) 綜合活動領域分團。
(十) 生活課程分團。
(十一) 科技領域分團。
(十二) 資訊教育議題分團。
(十三) 人權教育議題分團。
(十四) 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分團。
(十五) 專業實踐分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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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分團組成人員應兼顧專長及教育階段之均衡性,其成員配置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校長聘兼之,統籌規劃及執行分團計畫,並得支領兼
職費。
(二)副召集人二人,協助召集人規劃及執行分團計畫。除有特殊情
形外,由本局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校長聘兼之,並得支領兼職費。
(三)諮詢委員若干人,由本局就具各該分團領域、學科、議題或課
程教學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四)輔導員若干人,由本局公開遴選具資格之編制内現職教師擔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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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輔導團工作項目及運作如下︰
(一)配合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本局推動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研擬
、執行及檢核輔導團推動計畫。
(二)依中央與地方相關法令,規劃並進行輔導員遴選、獎勵、認證
與考核工作,確保輔導員課程與教學專業素養。
(三)研討團務發展,協助各分團推展專業研發及輔導工作。
(四)建立教學資源及實踐經驗分享網絡平臺,辦理各分團成果發表
或分享。
(五)根據現有資源條件及教師專業發展需求,建立輔導員教學觀摩
與分享機制,並規劃多元輔導策略。
(六)建立輔導員專業成長培訓制度,並健全課程教學與專業人才資
源庫。
本輔導團每年至少應召開團務會議二次,研擬及檢討輔導團計畫,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團長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
代理人擔任主席。
團員參加團務會議,除機關代表外,應親自出席;會議之決議,以二
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出席團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機關代表由代理
人出席者,得發言及表決。
團務會議得視會議需求,邀請各分團副召集人、輔導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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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分團之工作項目及運作如下:
(一)連結國民教育中央團規劃支持學校推動課程教學之輔導項目,
以及年度精進教學品質計畫之推動重點,強化輔導功能,以有
效提升國民教育與課程教學品質。
(二)規劃辦理各分團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之增能活動與認
證。
(三)採多元輔導方式入校,協助教師社群運作及專業發展,將課程
、教學與評量相關知能,實踐於課堂。
(四)進行課程設計及教材教法研究,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
、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輔導資源。
(五)協助本局推動其他重要教育政策與工作。
各分團每月召開工作會議一次,討論分團計畫、輔導策略及相關計畫
之執行成效,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工作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
代理人擔任主席;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出席團員
過半數同意行之;並得視會議需求,邀集學者專家或學校代表列席。
工作會議可視會議性質,採實體、線上或混成方式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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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分團依工作計畫進行課程與教學輔導方式如下:
(一)到校服務:以到校辦理實務分享、提供示例、實作產出、教學
演示、諮詢座談或其他等方式進行。
(二)研習及工作坊:以辦理專題研習、實作產出工作坊、公開教學
演示等方式進行。
(三)社群運作:以共備觀議、學習診斷、對話討論、觀摩交流、延
伸學習等方式,進行社群運作。
(四)行動研究:協同學校教師進行,以教學創新、教學研究、教材
分析、解決問題等主題之研究分析。
(五)其他依本局需求及特色,發展之多元輔導方式。
前項第一款之到校服務,得視服務之有效性,採實體、線上或混成方
式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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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輔導員遴選方式及資格如下:
(一)由本局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二)遴選資格:
1.具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正式教師。
2.符合各該分團需求之教學專長。
3.其他本局指定之條件。
前項遴選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宜,由本局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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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輔導團及其分團人員任期及續聘機制如下:
(一)團長、副團長、團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由本局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並得補聘(派)兼,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團員為各分團召集人者,應隨各分團
召集人異動改聘兼之。
(二)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及輔導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
滿前,經本局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任期內,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之不適任情形者,
本局得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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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經遴選通過,以部分時間擔任輔導員者,減
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
輔導員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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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輔導員者,由本局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
核小組,分別予以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依相關規定予以奬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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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局應辦理現職輔導員培訓,精進其專業知能及教學輔導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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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局協助本輔導團建置辦公及活動空間,並提供教師專業發展所需
教學媒材及設備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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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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