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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7: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小字第1130065188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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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豐富主管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以下簡稱學校)之學生經驗及強化與真實情境連結,鼓勵學校推動
    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提供學生探究、實作與體驗課程,特依國民教
    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
    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與海洋教育要點規定,
    設臺中市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戶外及海洋中心),協
    助推動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並訂定本要點。
二、戶外及海洋中心任務如下:
    (一)課程發展:結合地方自然環境與人文特色,研發學習點、學習
          路線等教學資源,導引學校融入領域課程或結合彈性學習課程
          ,辦理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
    (二)教師專業:辦理教師專業增能課程、研習,或成立跨校社群,
          提升教師素養導向課程設計、安全風險管理評估等知能,以儲
          備在地戶外教育、海洋教育課程教學專業人員。
    (三)支持學校:為協助學校發展及落實戶外教育、海洋教育相關課
          程,辦理入校輔導、建立諮詢機制及提供行政資源,以支持學
          校實施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
    (四)資源應用:維護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網路平臺,並盤點建置專
          業人才庫;積極與其他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非政府組織合作
          ,建立策略聯盟,拓展戶外教育、海洋教育之效益。
三、戶外及海洋中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二人,並得依業務需求,置
    專業工作人員、諮詢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除有特殊情形外,由本局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聘兼之,並得支領兼職費。
  諮詢人員,由本局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工作人員,由本局就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專業工作人員以
    外之人員聘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
    滿前,由本局予以考核;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任期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局得解聘(改派),不受前
    項任期之限制。
四、戶外及海洋中心專業工作人員遴選方式及資格如下:
    (一)由本局組成遴選小組辦理公開遴選。
    (二)遴選資格: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具戶外教育或海洋教育專業者。
          3、其他本局指定之條件。
  前項遴選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宜,由本局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五、戶外及海洋中心應每月召開工作會議,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
    度工作計畫報本局核定;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本局
    審核。
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經遴選通過,以部分時間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
  專業工作人員每週應擇固定時間不排課,以共同規劃及執行工作計畫
    。
  專業工作人員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七、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者,由本局訂定考核指標,組
    成考核小組,分別予以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依相關規定予以奬勵。
八、本局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與其任務相關之專業提升研習活動,以精
    進專業知能。
九、本局應協助戶外及海洋中心建置辦公及活動空間,並提供教師專業發
    展所需教學媒材及設備器材。
十、戶外及海洋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及本局編列
    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