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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際教育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高字第1130064854號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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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國際教育,特依國民教育及
    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及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國際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設臺中市國際
    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精進國際教育人才培力。
    (二)推展國際教育課程。
    (三)促進國際教育交流合作。
    (四)強化國際教育支持機制。
三、本中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二人,並得依業務需求置諮詢人員、
    專業工作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除有特殊情形外,由本局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聘兼之,並得支領兼職費。

    諮詢人員,由本局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工作人員,由本局就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專業工作人員以
    外之人員聘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
    滿前,由本局予以考核;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任期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局得解聘(改派),不受前
    項任期之限制。
四、本中心專業工作人員遴選方式及資格如下:
    (一)由本局組成遴選小組辦理公開遴選。
    (二)遴選資格: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2、具國際教育領域或相關專長者。
           3、其他本局指定之條件。
    前項遴選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宜,由本局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五、本中心應每月召開工作會議,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度工作計
    畫報本局核定;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本局審核。

 
六、教師經遴選通過,以部分時間擔任專業工作人員,減授部分基本授課
    節數。
    專業工作人員每週應擇固定時間不排課,以共同規劃及執行工作計畫。
    專業工作人員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七、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者,由本局訂定考核指標,組
    成考核小組,分別予以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八、本局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與其任務相關之專業研習活動,以精進專
    業知能。
九、本局應協助本中心建置辦公及活動空間,並提供教師專業發展所需教
    學媒材及設備器材。
十、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及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