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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並確保採購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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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係指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工程、財物及
勞務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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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辦理採購。
惟各單位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需求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價,
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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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為優
先辦理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
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
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
之採購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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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需求單位先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廠商是否為拒
絶往來廠商,填具請購單(預算動支簽證)或簽會採購單位
、預算控管簽核(會計室)後,經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後,
始得辦理採購。
(二)憑證核銷程序:經手人於原黏貼憑證用紙黏貼發票或收據後
,連同相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等)依序送驗收證明
人(經手人與驗收證明人不得由同一人擔任)-(保管人員)
-單位主管-秘書室(需財產登記時)-會計室-局長或其授
權人員等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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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簡化採購流程,除前點規定外,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採購金額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由需求單位自行辦理採購,
並授權各單位主管決行;請購程序免會秘書室。
(二)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附估價單;逾新臺幣一
萬元者,除依市場慣例不提供估價單外,須檢附估價單。請
購文件會秘書室及會計室,經局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採
購。
(三)每月固定支出之採購,原則上應於年度開始統一簽准,再按
月核銷。
(四)油品採購,應依共同供應契約,以加油卡方式辦理。
(五)以特別費支出之費用或繳納水費、電費、電話費及牌照稅、
燃料費等支出,免請購程序。
(六)採購消耗品或新臺幣一千元以下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
登記列管,不需填寫物品增加單。
動支經費請示單授權限額準用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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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各單位辦理小額採購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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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單位採購之物品,應依據財物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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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各單位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
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
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