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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1 12: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40249887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人事類/行政規則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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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五條規定,設臺中市政府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督導檢查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於機關網
        頁公開。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府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府人員遭受生命、身心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不法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第五點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
    (十)督導抽查所屬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
    (十一)督導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或秘書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秘書處處長。
    (二)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長。
    (三)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局長。
    (四)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人事處處長。
    (六)臺中市公務人員協會會員代表一人。
    (七)外聘專家學者四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予 
    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
 
五、本會下設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調查小組,處理下列職場霸凌事件:
    (一)行為人為本府府本部人員。
    (二)行為人為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及區公所首長。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成員人數比例不得少於成員總 
    數三分之一;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被申訴人為無上級機關之
    機關首長,前項調查小組成員中,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有關機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