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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五條規定,設臺中市政府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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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督導檢查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於機關網
頁公開。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府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府人員遭受生命、身心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不法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第五點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
(十)督導抽查所屬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
(十一)督導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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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或秘書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秘書處處長。
(二)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長。
(三)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局長。
(四)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人事處處長。
(六)臺中市公務人員協會會員代表一人。
(七)外聘專家學者四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予
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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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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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下設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調查小組,處理下列職場霸凌事件:
(一)行為人為本府府本部人員。
(二)行為人為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及區公所首長。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成員人數比例不得少於成員總
數三分之一;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被申訴人為無上級機關之
機關首長,前項調查小組成員中,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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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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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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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有關機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