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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機關及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及
學校)將既有之閒置停車空間,以開放共享方式釋出供民眾使用,進
而有效利用停車空間及增加當地停車供給,並落實本市停車資源共享
政策,特訂定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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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執行機
關為機關及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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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停車場開放時間,以非上班上課時段為原則,機關及學校得視
需求自行訂定。
停車場之收費種類、費率、時段及方式應依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
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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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及學校執行本計畫時應自行管理或自行辦理委外經營,委託交通
局辦理委外經營以第一次執行本計畫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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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營運收入解繳方式、申請經費補助方式及金額上限規定如下:
(一)營運收入解繳方式:
1.機關:單位預算機關解繳市庫,惟可相對編列支出預算;特種
基金運作之機關則編列附屬單位預算收入及支出;各機關亦得
解繳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基金。
2.學校:一併編列當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入預算,採收支對
列方式辦理;各學校亦得解繳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基金。
3.委託交通局委外經營者,準用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辦法,解繳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基金。
(二)申請經費補助方式:機關及學校填具經費補助申請表向交通局申
請經費補助,申請流程及表格如附件一。
(三)申請經費補助金額上限:
1.營運收入解繳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基金者,得先申請經費補助金
額上限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後續每年度可依開放格位數申
請經費補助一格一萬元,以利停車場場域維護。
2.營運收入非解繳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基金者,限本計畫執行前第
一次申請,申請經費補助上限三百萬元,後續年度由機關及學
校自行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3.該年度申請預算如額滿,將優先排入隔年度申請序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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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申請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一)廳舍範圍:廳舍安全管制、監控設備、保全系統、智慧停車管理
設備等。
(二)停車場範圍:鋪面安全、標誌標線、消防照明、水電、保險(依
比例)及房屋稅(依比例)等。
(三)其他:停車相關一般事務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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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計畫開放之停車空間,應持續開放供民眾使用,特殊情形經府一
層核准並報交通局備查者,不在此限。
依本計畫申領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基金補助者,停車空間開放未達二十
四個月者,已申領之補助款項,應按二十四個月之未開放月份比例繳
回(未滿一月以一月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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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機關及學校應介接上傳依本計畫開放之停車場之剩餘車位資訊至本市
臺中交通網APP或其他經交通局指定之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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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機關及學校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一年度開放共享成果,包括停車空
間使用率、周轉率、停車延時、需供比等,報交通局彙整統計。
交通局應每年定期派員查核本計畫停車場之開放格位數以確保機關及
學校落實本計畫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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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機關及學校自行管理或委外經營本計畫停車場者,得依臺中市政府及
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附件二辦理敘獎。
前項敘獎由已完成本計畫之機關及學校,得檢附停車場開放相關證明
文件(如平面圖、照片等),報交通局彙整開放共享成果後簽報機關及
學校之敘獎額度,敘獎對象為參與本計畫之主辦、協辦、計畫實施督
導(含首長)等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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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機關及學校於新(改)建工程時,其停車空間應以開放共享之概念設
計,如預留動線、獨立梯廳及廳舍安全相關管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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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補助所需經費,由交通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