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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
稱本法)辦理有關採購相關配合事宜,特設採購審查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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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以不同性質採購分為二分組,各分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
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審查事宜,一人為副召集人,協助召集人辦
理審查作業,架構如下:
(一)事務分組由交通技術職系副局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副
召集人;技術分組由土木工程職系副局長擔任召集人,總工程
司擔任副召集人。
(二)本局局長遴選本局薦任八職等以上若干同仁作為委員,待審查
採購個案時,由本局局長或召集人從中指定委員。
前項所定各分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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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查由業務單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所提出訂有底
價之採購案或契約變更新增項目議價案之預估金額及其分析資
料,由本小組提出建議金額,供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二)最低標廠商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時,審查廠商所提出
之說明,並提出建議,作為決標參考。
(三)其他依需求協助審查本局採購各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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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兼之。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局局長補派兼之,補派兼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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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務分組及技術分組之幕僚作業,分別由本局秘書室及土木建築科
擔任,負責彙集、通知、準備審查議案及製作審查紀錄等相關業務
。
前項幕僚單位所涉業務範疇,含彙集業務單位(規劃、設計、需求
或使用單位)送審資料及協助審查重要項目之單價後,陳報召集人
,及辦理會議相關事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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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提送本小組審查作業程序原則及例外免提送情形如下: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案或契約變更新增項目議價案之預估底價審查
程序:
1、採購預算書及招標文件簽奉核定後,由業務單位填列採購
底價表(如附表),並檢附相關預算及分析說明資料送審。
2、本小組開會時,應經業務單位提出之預估金額及其分析資
料,進行說明,並待退席會議後,再行審查。若對業務單
位所提相關資料或說明有異議,得列入紀錄,並全案退回
業務單位檢討後再重新送審;經審查無異議者,由本小組
於採購底價表填具建議金額,並經召集人核章後密封,併
同會議紀錄,由召集人核章後,陳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定。
(二)廠商標價顯不合理,經保留決標,並於期限內提出說明或擔保
之審查程序:
1、由採購單位彙整廠商投標之價目單影本、說明資料、開標
紀錄表影本及底價表影本等資料,簽會原預算編列之業務
單位填具意見後,移送幕僚單位陳報召集人,列入開會議
程。
2、開會時經原編列預算之業務單位說明其意見,續由委員根
據廠商所提說明內容進行審查,將審查結論列入紀錄,陳
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三)為確保採購案件審查機制,符合應提送本小組審查之案件,如
有個案需求擬免提送者,應由需求單位陳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定後,始得辦理後續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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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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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業務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必
要時,應通知本局會計室及政風室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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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委員對審查過程所獲悉之資訊及其他委員之審查意見,應予
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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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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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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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