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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障本會公務人 員之生命、身體及健康,設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務人員 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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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與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本會 公務人員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 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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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指本會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 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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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召集人,主任秘書兼任 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專門委員、各一級單位主管及總務人員擔任。 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但各一級單位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遇重大事件或需跨組協調事項,得隨時報請召集人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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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規劃並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四) 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會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會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前項各款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執行,按業務性質由各主管單位辦理 (如附工作職掌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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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單位應依工作職掌檢視並提供所屬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於每 年11月底前提報年度執行成果,並由人事單位彙整成年度書面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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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單位依本要點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所需之經 費,由各單位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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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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