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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並 確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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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指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所稱各單位 係指本處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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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由各單位簽報處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准後,逕洽廠商採購。惟各單位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及本 要點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請購或採購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 價,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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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為優先 辦理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 理由之差別待遇;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範圍內, 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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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辦理新臺幣ㄧ萬元以下採購得免附估價單;逾新臺幣ㄧ萬元之 採購,須檢附廠商估價單。 前項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呈或請購單註明,經處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准後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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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特別費支出之費用或繳納水費、電費、電話費等支出,免請購程序 ,惟應符合預算用途及於預算額度內支應。但預借及涉及支出分攤表 者仍須完成請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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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之請購授權各單位主管核定,逾新臺幣一萬元 之請購應由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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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一千元以下之非消耗品,由使用單位自行 登記列管,免列帳於本處財產管理資訊系統。逾新臺幣一千元之非消 耗品,應會辦秘書室依據財物管理相關規定辦理登記,並會辦會計室 審閱後辦理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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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處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本 處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本處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 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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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未盡事項,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小額採購作業要 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