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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24 09: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檢秘字第1150018417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勞工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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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並

  確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指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所稱各單位

  係指本處各科(室)。

三、本要點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由各單位簽報處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准後,逕洽廠商採購。惟各單位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及本

  要點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請購或採購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

  價,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為優先

  辦理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

  理由之差別待遇;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範圍內,

  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五、各單位辦理新臺幣ㄧ萬元以下採購得免附估價單;逾新臺幣ㄧ萬元之

  採購,須檢附廠商估價單。

  前項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呈或請購單註明,經處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准後免附。

六、以特別費支出之費用或繳納水費、電費、電話費等支出,免請購程序

  ,惟應符合預算用途及於預算額度內支應。但預借及涉及支出分攤表

  者仍須完成請購。

七、辦理小額採購之請購應會辦秘書室及會計室。

八、辦理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之請購授權各單位主管核定,逾新臺幣一萬元

  之請購應由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九、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一千元以下之非消耗品,由使用單位自行

  登記列管,免列帳於本處財產管理資訊系統。逾新臺幣一千元之非消

  耗品,應會辦秘書室依據財物管理相關規定辦理登記,並會辦會計室

  審閱後辦理核銷。

十、各單位辦理小額採購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十一、本處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本

   處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本處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

   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項,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小額採購作業要

   點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