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及促進市民社會福利基本權益, 推動與協調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社會福利政策及相關重大措施, 特設臺中市政府社會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 點。 |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社會福利政策及相關重大措施之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 推動事項。 (二)本府跨專業之社會福利政策整合及協調事項。 |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之: (一)機關代表十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中 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數位發展局、臺中市政府原住 民族事務委員會等機關首長各一人。 (二)社會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原住民族代 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十五人。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 理會務。 |
|
五、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機關代表,應 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 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委員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機關代表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本委員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 |
|
六、本委員會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主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社會 專業人士、民間團體代表或服務使用者代表列席。 |
|
七、本委員會委員對於審議之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 規定應迴避事由時,應依法迴避。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