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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25 22: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學字第1150094858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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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校園專業輔導制度,落實學

  校三級輔導體制,統籌規劃專業輔導人力聘用、管理及運作機制,提

  升學生輔導諮商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依據學生輔導法第四條第二項

  及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設臺中市學生輔導諮商中

  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工作任務如下:

  (一)統籌規劃、配置及運用專業輔導人員。

  (二)提供學校嚴重適應困難、嚴重行為偏差及嚴重自我傷害學生之

     輔導諮商、轉介及轉銜服務。

  (三)提供學校輔導學生之個人及系統評估、輔導諮商、資源轉介服

     務。

  (四)統籌調派專業輔導人員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評估、輔

     導諮商及資源連結之直接或間接服務。

  (五)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

  (六)支援學校辦理系統整合之個案會議。

  (七)進行輔導處遇成效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

  (八)辦理專業輔導人員之專業增能、研習及督導工作,並得協助本

     局規劃輔導教師之專業增能及研習工作。

  (九)協助本局推動重大學生輔導政策。

  (十)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之規劃及推動。

三、本中心人員編制及聘用如下:

  (一)主任一人:應具輔導專業專長,由本局優先遴聘具有下列經歷

     之一者擔任,綜理本中心業務:

     1.曾任或現任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督導人

      員三年以上。

     2.曾任或現任學校校長或主任,且具有三年以上學校或本局輔

      導行政經驗。

     3.具有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且具有三年以上學校輔導行

      政經驗。

  (二)副主任一人:由本局優先遴聘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擔任,協助

     綜理本中心業務:

     1.曾任或現任輔諮中心督導人員二年以上。

     2.曾任或現任學校校長或主任,且具有二年以上學校或本局輔

      導行政經驗。

     3.具有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且具有二年以上學校輔導行

      政經驗。

  (三)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優先遴聘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擔任,協

     助統整本中心業務規劃與執行:

     1.曾任或現任輔諮中心督導人員二年以上。

     2.曾任或現任學校校長或主任,且具有二年以上學校或本局輔

      導行政經驗。

     3.具有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且具有二年以上學校輔導行

      政經驗。

  (四)專業輔導人員之督導及專業輔導人員數人:依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

     條第一項規定,由本中心公開遴聘或甄選。

  本中心依輔導業務需求,設行政業務組、個案系統管理組、專業課程

  規劃組、綜合規劃組。各組編制及業務規定如下:

  (一)行政業務組:置組長一人、組員數人,分別由督導一人及專業

     輔導人員數人兼任,辦理本中心人事、輔導及庶務行政等業務

     。

  (二)個案系統管理組:置組長一人、組員數人,分別由督導一人及

     專業輔導人員數人兼任,辦理本中心行政規劃及個案轉介系統

     管理及統計分析等業務。

  (三)專業課程規劃組:置組長一人、組員數人,分別由督導一人及

     專業輔導人員數人兼任,規劃與辦理專業研習業務。

  (四)綜合規劃組:置組長一人、組員數人,分別由督導一人及專業

     輔導人員數人兼任,規劃本中心計畫及推動輔導方案等業務。

  前項各分組本中心得視專業輔導工作及教育政策需求調增或整併組別

  。

四、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本局年度相關經費預算支應。

五、本要點未規範事項,依學生輔導法、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及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