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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於正常教學環境中,接受適性或補救之個
    別化教學與輔導,以發展良好社會適應能力並充分發揮潛能,特訂定
    本要點。


二、身心障礙資源班(以下簡稱資源班)安置之對象如下:
(一)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安
      置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本府教育局指定支援或巡迴輔導之其他學校身心障礙學生。


三、設有資源班學校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應依據本
    市特殊教育相關規定,擬訂校內篩選轉介程序及教育安置標準、學習
    困難學生補救教學措施、資源班課程架構、學生接受資源班服務之方
    式、排課協調原則、成績評量方式與標準、教學設施設備及經費使用
    等規範。前項規範應有書面文件,並設資源班工作小組負責執行,各
    相關學校處(室)應配合辦理各項事宜。主動篩選及轉介身心障礙學
    生應列為特推會年度重要工作事項,學校應確實辦理。
    第一項之資源班工作小組,由學校主管處(室)主任為召集人,特殊
    教育業務承辦人統籌規劃,邀集相關學校處(室)行政人員、資源班
    教師、學生普通班教師代表、校內具教育及心理評量人員資格之教師
    (以下簡稱心評人員)組成。必要時得邀請校外心評人員或特教相關
    專業人員參與。
    第一項所稱之學習困難學生補救教學措施,應結合校內現有補救教學
    或輔導措施共同合作辦理。


四、資源班每班置導師一人,教師員額編制,高中(職)與國中每班三人
    ,國小每班二人,應遴選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導師除授課外,並
    應擔任個案分析研究、個案諮詢、編寫個別化教育計畫、教材教具製
    作及生活輔導等工作。


五、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規定如下:
(一)國民小學階段每名專任教師每星期最低授課節數二十節,國民中學
      階段每名專任教師每星期最低授課節數十八節,高中(職)階段每
      名專任教師每星期最低授課節數十四節。每節分鐘數比照該教育階
      段普通班,因排課需要以致每節分鐘數不足時,得合併各節分鐘數
      換算。
(二)資源班導師每星期最高減授四節;其實際減授節數,由學校特推會
      決定之。
(三)每節每一組(或小組)教學以輔導三人至六人為原則。經資源班工
      作小組討論後實施之教學,得不受人數之限制。
(四)每名教師每星期提供諮詢服務、配合相關專業服務及入班協助之時
      間以不超過二節為原則,計入授課節數,並應確實記錄每次服務之
      內容與時間。
(五)資源班教師因兼任學校行政工作所減授課節數,應由學校總授課節
      數對等補足。
(六)如因授課實際需要,部分領域需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授課時,節
      數應對等補足,且以不超過該資源班授課總節數的三分之一為原則
      。
      學校主管處(室),應依前項規定查核教師授課時數及資源班課表
      。


六、資源班學生人數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但本府教育局基於全市特教資源
    整合,得視該年度各校資源班安置學生人數,依實際需要調整教師人
    力,資源班教師應支援他校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其支援教師數、服務
    內容與權利義務之實施計畫由本府教育局另定之。


七、資源班學生上課時數以不超過普通班上課總時數的二分之一為原則;
    其資源班之排課,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外加方式:利用升旗、班(週)會、早自修、導師時間、選修課程
    、空白課程等時間。
(二)抽離方式:利用該科目上課時間為原則。
(三)混合方式:兼採前兩款規定模式排課。
(四)其他方式:諮詢服務、配合相關專業服務及入班協助等。


八、資源班應採個案管理方式服務學生,服務方式與項目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轉介前諮詢輔導。
(二)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與評量。
(三)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四)執行適性課程與行為輔導。
(五)蒐集及編製教材教具。
(六)提供普通班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之諮詢及支援服務。
(七)輔導疑似身心障礙學生及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八)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班級輔導及轉銜服務。
(九)協助輔導室推動特殊教育之行政工作,如特推會運作、資源班工作
      規劃、特教宣導、親職教育、個案研討會議等。


九、資源班學生評量方式及成績計算方式,應以學生最佳利益為考量,且
    應由特推會決定,如需調整學生評量方式時,應列入個別化教育計畫
    之內容項目。


十、資源班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一星期內,應將本學期服務學生數
    及名冊、資源班全體課表、師資、教師任課課表及節數、每組輔導學
    生名冊等資料,提送特推會審查並留校存查,且送本府教育局備查;
    第二學期資料有更改部分,應於開學一星期內送本府教育局備查。


十一、資源班學生經資源班教師評估,學習情況改善、適應良好,並經學
    校特推會決議者,得終止資源班之教學服務。如擬改變安置型態或回
    歸原班,應報請鑑輔會重新鑑定安置,學生於改變安置後,資源班仍
    應持續追蹤並提供諮詢服務。


十二、學校應提供無障礙空間、位置適中之資源班專屬教室,以供學生上
    課學習。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