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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5: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執行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為提昇學校午餐品質,加強午餐之管理、輔導,並強化學校營養教育之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辦理午餐之管理原則如下:
(一)全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全部參加為原則。
(二)午餐供應期間,全校教師及職員工,除特殊原因外,均應留校,以確保學生安全,並負生活教育與午餐營養教育指導之責。
(三)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得暫准不參加學校供應之午餐自行準備飯盒,與參加學校午餐之學生一同用膳,以便掌握學生之動態,並適時進行生活教育與營養教育。
(四)各校午餐供應,得以自辦、公辦民營、委託他校或外訂團膳方式為之;但新開辦午餐之學校,設有廚房設備者;其午餐供應應以公辦民營方式辦理。


三、學校午餐工作組織:
(一)學校供應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參加學校之校長、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等組成之。
(二)本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訓導主任為副主任委員,執行秘書由主任委員遴派學校教職員兼任之。
(三)執行秘書每星期授課時數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每學期應召開委員會議二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並作成會議紀錄備查。
(五)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學校應成立工作小組,辦理學校午餐相關行政工作。


四、供應午餐之方式:
(一)主食以米食為主,麵食為輔,注意質量及適合學生口味,並力求變化。
(二)副食應選購合乎營養標準之食物,設計營養均衡之菜單輪流供應。
(三)每星期供應午餐以五日為原則,除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外,不得任意停止供應。
(四)供應午餐時間為每學期自開學日起至學期結束日止之上課時間。
(五)學校設有廚房者,所有主副食物及菜餚,除麵條、饅頭、包子外,不供應廠商直接送達之即食性食品,應由廚房當日烹煮後供應。但因天災、停電或其他不可抗力者,不在此限;學校未設有廚房者,一律以團膳打菜用餐為宜,附帶之食品應以水果為限。
(六)每日供應之午餐食物應將生原料(未設置廚房者,除外)與熟食分項密封保存,並標示日期,置於攝氏七度以下之冷藏設備內四十八小時,以供必要時作為檢驗之用,並應防範遭受污染。
(七)生原料與熟食冷藏庫宜予分開保存,如無法分開保存,生原料與熟食應分區放置,並將熟食置於上架,生原料置於下架。


五、午餐廚房衛生安全與物資倉庫管理原則如下:
(一)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學校衛生法、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二)各校應不定期抽檢食材送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檢驗。
(三)每日應排定監廚人員,負責廚房內部作業及整潔衛生之管理,並應每日填寫廚房工作日誌。
(四)學校應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每日檢查廚房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一年。
(五)餐具不得以非食品用洗滌劑或未符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水洗滌。
(六)非午餐工作人員,除有特殊原因外,禁止進入廚房,以免污染並應予記錄備查。
(七)廚房設備應保持清潔,對廚工應予訓練操作,並督促謹慎小心,注意個人安全衛生及烹調時之安全與衛生管理。
(八)廚房出入口及其他孔道,應設置防止病媒蚊侵入之紗窗、紗門、空氣簾或其他設施。
(九)廚房門窗、牆壁、天花板、工作檯、地面、瀘油網、餐具櫥、其他器具及作業環境,均應保持清潔。
(十)廚房內部及四周排水溝應經常保持暢通、乾淨,避免孳生病媒蚊。
(十一)原物料、餐具洗滌及殘餘物回收作業等區域,應與食品製備、烹調、配膳等區域有效區隔,製備、烹調、配膳等區域之地板應保持乾燥清潔。
(十二)午餐廚餘得就學校現有設備妥善處理,廚餘桶置於室外應加蓋並每日清理,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之運輸等,應注意環境衛生之維護,避免衍生公害。
(十三)工作人員不得在廚房內留宿,亦不得飼養禽畜,並防止蒼蠅、老鼠、蟑螂進入。
(十四)乾料庫房應有專人負責,並應設置稽核人員,且由稽核人員每月至少盤點庫存一次。
(十五)乾料庫房內食品應分類編號,整齊排列並標示有效期限,秉持先進先出之原則,不得隨意堆放雜物。
(十六)學校午餐相關設備,應依事務管理規則辦理財產登記。


六、午餐副食品採購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農漁生鮮產品採購,應參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午餐執行秘書應於每月底(或每星期五)將次月(星期)之午餐菜單公告周知。
(三)午餐供應所需肉品應選購具有CAS認證標準或合法屠宰證明之優良肉品,不得購買無來源證明之私宰肉品,其他食物亦應儘量採購符合國家認證標準者。
(四)學校於招標時,應要求供應廠商就供應之食品,加保產品責任險。


七、午餐費用應專款專用。


八、午餐費收取原則如下:
(一)學校午餐費應按月、按季或學期收取。但家長經濟能力有困難時,得准予分期繳納。
(二)實際參與學校午餐工作之工作人員(含營養師、午餐秘書、午餐會計、午餐出納與廚工),經家長會會議同意者,免予繳納午餐費。其餘教職員工均應收費。
(三)學校午餐費收費標準,由學校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決議之。
(四)設有廚房者,午餐主副食每年平均支出所占比例,不得低於午餐費支出總額百分之五十,以維持午餐供應品質。
(五)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學校午餐經費以收支平衡為原則,當年度如有結餘,應留存專戶專款專用,除必要支付或依規定須將補助款繳回外,其餘結餘款,均得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年度結餘款以不超過全校供餐人數一個月午餐費收入為原則。
(七)午餐專戶所得孳息得納入專戶循環使用,與午餐無關之支出,不得由午餐經費開支,年度結算午餐如有結餘,得轉入下年度午餐專戶使用,但不得巧立名目作不當開支。
(八)午餐廚餘收入應納入年度專戶專款專用。
(九)午餐廚工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及勞工退休儲金,依法定比例由校方及廚工共同負擔,由校方負擔部分,應由午餐費支應,校方應按月繳納或提繳,學校不得為廚工投保額外保險。
(十)午餐工作人員不得支領工作津貼與加班費。


九、民間捐贈學生午餐費處理原則:
(一)學校接受民間捐贈學生午餐費者,應依捐贈者指定用途專款專用,不得逕移作他用及列支非屬辦理學生午餐相關事宜,並依會計程序切實辦理。捐贈款項之收支、管理及運用,各校得設午餐捐款管理小組審議、監督,並應定期公開所得款項及其支用明細情形徵信。
(二)學校對民間捐助貧困學生午餐費者,應列冊附於每月收支憑證帳冊備查,並不得有重複接受(或申請)補助,補助原因消滅時,應停止補助。
(三)捐贈款項撥入學校午餐帳戶後,應以學校名義發給捐贈者正式收據。


十、帳務處理方式如下:
(一)收支程序:編製預算、收款、付款、記帳、結帳、整理。
(二)現金出納帳:每學期一冊,由出納組長記載,與收支分類帳帳面均應符合。
(三)收支分類帳:每學期一冊,由會計主任記載,(按預算表項目記載)。
(四)每月結算表:於次月十日前由會計主任編製。
(五)收支結算表:於學年度終了由會計主任將該學年度憑證裝訂成冊,並於學年結束後十五日內統計編製。
(六)收支預算表:每學期初由午餐秘書及會計共同擬編。
(七)收入憑證:各班級繳款或善心人士捐款時,由出納組長填製。
(八)支出憑證:單據審核後,由會計主任填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