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積極參與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政建設、熱心公益慈善、社會服務、教育及文化工作等傑出人士、企業及團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傑出人士獎章(以下簡稱獎章)分為榮譽市民獎章、榮譽獎章、慈光獎章及忠勇獎章等四種。
三、外籍人士、非設籍本市之個人、企業或團體負責人,對本市具有特殊貢獻者,經推薦並由本府核定,頒給榮譽市民獎章及證書。
四、設籍本市之個人、企業或團體負責人於最近二年內,對市政建設或社會公益等具有特殊貢獻,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推薦並由本府核定者,頒給獎章及證書:
(一)榮譽獎章:
1、對市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確有重大績效。
2、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定,並經本府採行,對市政建設確有重大貢獻。
3、參與國際性競賽等相關活動,成績優異,為國爭光。
4、積極參與本市經濟、社會、教育及文化等各項建設,對本市經濟、社會、教育及文化等發展確有重大貢獻,或具有其他對市政建設等相關特殊優良事蹟,足堪楷模。
獲頒前四目獎章者,以一次為原則。
(二)慈光獎章:
1、推展社會公益、慈善活動,促進社會和諧或協助本府排解群眾糾紛,具有重大貢獻。
2、參與或興辦社會公益或慈善事業,個人捐資金額一次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相當價值),或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或相當價值);企業、團體捐資一次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相當價值),或累計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或相當價值)。
3、其他具有相關社會公益或慈善等重大優良事蹟,足堪獎勵。
(三)忠勇獎章:
1、協助救人及災害防救等工作,具有重大貢獻。
2、協助防制重大治安事件,對維護社會安寧秩序,具有重大貢獻。
3、其他具有冒險犯難相關優良事蹟,足堪楷模。
五、獎章獲獎者由市長親頒獎章及證書,並透過新聞媒體公開宣導表揚其優良事蹟。
六、獲頒獎章者得享有下列之禮遇:
(一)受頒者事蹟得列入本府當期市政宣導月刊或其他相關刊物。
(二)得享免費贈閱市政宣導月刊。
七、請頒獎章之個人或團體應詳細填具推薦表二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府相關單位推薦核辦。
八、獎章或證書如有遺失,除證書得由領受人敘明理由,函請本府補發外,獎章不予補發。
九、依本要點受頒獎章者如經發現有犯罪或不名譽情事者,本府得註銷其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