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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高級中學員額編制設置基準
民國 100 年 07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基準依臺中市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第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專任。

三、兼行政職務人員:
(一)置秘書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二)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圖書館各置主任一人,其所屬各組
    各置組長一人。組長除生活教育組長得由軍訓教官兼任及總務處組長
    專任外,餘均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三)附設有職業類科或學程二科以上者,每一職業類科置科主任一人,
    就各該職業類科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另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
    ,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由輔導
    教師兼任,輔導教師不足者,得由具有輔導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兼任
    。


四、教師:
(一)普通班國中部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九班增置教師一人,最多增至
    七人;高中部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教師一人,最多增至十
    五人。
(二)特殊班及實驗班每班置教師三人。
(三)專任輔導教師每十二班置一人,其尾數達七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之。
(四)教師兼任各處室主任之員額得依實際兼任人數增置二至五人;其他
    職務由教師兼任者,不另增置員額。
(五)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校長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五、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員額編制,依教育部頒「高級中等學校軍訓(護
    理)人員編制員額設置基準表」辦理。


六、專任職員:
(一)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二)人事人員之設置,依人事機構設置規定辦理。
(三)會計人員之設置,依主計人員設置規定辦理
(四)幹事:未滿十二班者,得置一人;十二班以上,未滿十八班者,得
    置二人;十八班以上,未滿二十四班者,得置三人;二十四班以上,
    未滿四十四班者,得置四人;四十四班以上者,每增滿十班,再增置
    一人,最多以置六人為限。
(五)佐理員、助理員、技佐、管理員、書記之設置,於現有專任職員總
    員額不變原則下,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規定辦
    理。
(六)每校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七十二班以上得增置一人。


七、工友:
    工友(含技工、駕駛)員額設置,參考各級公立學校工友員額設置基
    準精神,並依學校各學年度實際招生人數及校地面積等情形進行調整
    配置。


八、本基準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