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多元表演藝術之發展,並對表演藝術活動補助之對象、條件、標準、
經費使用限制及執行成果考核方式有明確規範,以達公平、公正、公
開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演藝團體。
(二)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文化藝術財團法人。
三、補助條件:
(一)活動地點:限於本市各級學校、公園綠地、社區及各表演場所舉辦
之演藝活動,演出時間及地點必須由申請人自行確認與辦理借用,
本局不代借場地。
(二)活動類型:音樂、舞蹈、現代戲劇、傳統戲曲及民俗技藝等演藝活
動。
四、申請時間:
本局每年自4月1日起至4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下一年度演藝活
動補助之申請,並得依實際狀況需要,彈性延展受理期限。
五、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七份,逕寄本局(40756臺中市臺中港路
2段89號惠中樓8F),信封上並應註明參加「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演藝活
動補助」:
(一)本局演藝活動補助申請書表。
(二)主管機關立案證書影本。
(三)申請人存摺影本。
(四)第七點第二項之同意書。
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六、補助額度:
申請人同一年度內獲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且不得重複接受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他補助。
七、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補助,如申請人隱而未報,一經查知,本局
得撤銷補助資格,已領取補助款者並全數追回:
(一)個人、工作室、協會、經紀公司、學生社團或學校附屬團隊,或公
民營事業單位附屬團隊。
(二)曾接受補助,對補助款之運用經評估成效不佳、或無故取消執行計
畫、或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補助款、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事
實發生後二年內不予補助。
(三)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者、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
屬實者。
(四)重複接受本府其他補助。
申請人應出具同意書,如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ㄧ時,同意將已領之
補助款繳回本局。
八、審查程序及標準:
(一)初審:由本局審核,對於未依規定備齊申請資料或逾期申請者,不
予受理。
(二)複審:
1.由本局遴聘專家學者於每年五月召開審查委員會評審。
2.審查標準:演藝活動計畫具完備性、可行性,以及所需經費申請
人另備有配合款者為優先考慮。
九、請款方式:
申請人於獲准補助後,於下一年度活動辦理完畢後,檢齊收據、支出
分攤表、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資料,送本局辦理核發補助款。最遲須
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完成。
十、成果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情事,視同棄權,本局不予核撥補助款。
十一、督導及考核: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本
局得派員前往實地訪視。
十二、申請人於獲准補助後,若因故需要變更實施時間、地點者,應即敘
明理由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涉及計畫內容者不得變更,擅自
更改者,本局將撤銷補助資格,已領取補助款項者,並應繳回。
十三、申請人於獲准補助後,宣傳活動時,應依本局指定方式將本局列為
指導或合辦單位。
十四、申請書表及核銷經費文件可至本局網站
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點選下載。
十五、申請人於獲補助後提送相關成果報告資料,應包含書面及電子檔,
書面以A4格式直式橫書製作,電子檔以光碟存錄。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局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