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扶植本市優秀傑出演藝團隊,增進團隊品質、協助其長期發展,並配合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縣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作業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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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及申請資格:設籍並立案於臺中市,且從事音樂、舞蹈、戲劇、傳統戲曲及民俗技藝等演藝活動之團體,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演出獲評比績優,且具備特色足以向全國推展者。
(二)立案滿兩年以上,有持續性人員培訓或展演活動,以及每年至少有兩
場以上演出者。
(三)團隊行政組織與財務收支制度健全者。
(四)具備固定辦公場所與排練場地,含自用、合用或租用。
(五)申請計畫內容須與文化藝術相關,並符合本要點規範之補助項目。
三、申請資格之限制:申請參加徵選之團隊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受理申請,若團隊隱而未報,一經查知,得撤銷補助資格,已領取補助款者並全數追回:
(一)已入選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當年度分級獎助演藝團隊者或已獲本
局當年度其他獎補助經費者。
(二)政府機關、政黨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學校或其附屬團隊
(包括合辦、策劃及承辦活動計畫),亦不得以其團隊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三)曾接受獎助,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無法有效執行計畫或無正當理由
延遲結報者。
(四)最近兩年曾因違反法令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查證屬實者。
(五)團隊於其他縣市重複登記立案者。
(六)申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仍未於期限內補齊者。
四、申請時程及須檢附資料:每年四月ㄧ日至五月十日接受符合資格之本市立案團隊提送當年度申請資料,申請團隊應檢附下列資料以郵寄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信封上並應註明參加「傑出演藝團隊徵選」:
(一)申請總表十二份(如附表一)。
(二)團隊基本資料調查表十二份(如附表二)。
(三)年度營運計畫書十二份(如附表三),本表應逐項填寫,未完全填寫者,視同文件不齊全。
(四)未重複接受補助切結書一份(如附表四)。
(五)團隊影音資料一份(錄音、錄影資料請自行剪輯演出時間以十分鐘為限)。
(六)團址證明文件一份(自用住宅請檢附最近一期房屋完稅證明影本;租賃房屋請檢附六個月以上租賃契約影本)及場地平面圖(需註明坪數並附場地照片)
前項申請文件不退件,倘團隊有需要請事先自行備份,資料不齊或份數不足者,經本局通知後未於期限內補齊者,視同申請文件不齊全,不予受理申請。
五、審查作業程序及標準:
(一)初審:由本局業務單位辦理書面資格審查,初審項目有:
1.審查團隊之資格是否符合。
2.申請表是否填寫完整、資料是否備齊。
3.資料短缺或不符者,通知於十日內補件,逾期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複審:由本局邀請學者、專家七至十一人組成審查小組負責複審,複審項目有:
1.團隊負責人需列席,由評審委員詢問各團負責人有關團隊組織架構,經營發展理念,執行計劃與實踐創新力等問題。
2.計畫書內容審核。
3.光碟影音帶內容審核。
4.經費審核。
六、傑出演藝團隊徵選為一年一選,各申請案審核結果除由本局以書面通知之外,獲選之團隊名單並公布於本局網站。
七、撥款方式:補助款採年底一次撥付,受獎助之團隊於年度計畫辦理結束後,至遲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檢附以下文件,向本局申請補助款撥付,其格式將於正式書面通知團隊獲選時一併檢附:
(一)收據一份。
(二)經費收支分攤表一份。
(三)原始憑證一份。
(四)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一份。
(五)成果報告書:應包含以A4格式直式橫書製作的書面三份,以及以光碟存錄的電子檔一份。
成果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情事,視同棄權,不予核撥補助款。
八、進度追蹤:計畫執行中,應配合本局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所需,回報
執行進度資料。
九、考核及評鑑:
(一)本局得於年度內不定期派員訪視,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實地訪查團隊執行情形,俾供日後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二)申請團隊於獲准補助後,若因故需要變更實施時間、地點者,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涉及計畫內容者不得變更,擅自更改者,本局將撤銷補助資格,已領取補助款項者,並應繳回。
(三)團隊辦理演出時,將由本局人員或邀請學者專家觀賞進行評鑑,俾做為評鑑紀錄,倘演出需入場券者,團隊應提供至少二十張票券。
(四)團隊需自行填報成果報告書(含團隊自我評鑑)供結案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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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
(一)獲補助團體應於文宣及出版品,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列為指導單位,本局列為合辦單位。
(二)為讓民眾對入選的本市傑出演藝團隊有更深的認知,獲選團隊除執行申請年度計畫外,有義務配合本局所提之推廣辦法,包括校園巡迴演出或其他藝文展演活動之計畫,俾利全民參與和肯定獲選之本市傑出演藝團隊。
(三)本局得視情況推薦獲選團隊參與國內其他縣市演出的徵選。
(四)本要點所需申請書表及核銷經費等文件,由本局另定之,團隊可至本局網站點選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