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實
施採購業務分工,確保採購品質,以落實公平、公正、公開之採購程
序,特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採購,係指本局各科(室)新台幣壹萬元以下之財物、勞
務或工程採購;所稱採(請)購單位,係指本局各科(室)。
三、為簡化流程,壹萬元以下(含壹萬元)授權各科(室)採購單位辦理
採購;新臺幣壹萬元以上公告金額以下之採購案,仍應移由秘書室辦
理。惟各科(室)不得意圖規避分批辦理採購。
四、各採購單位辦理新台幣壹萬元以下採購時,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
關規定。
五、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共同供應契約廠商為優先辦理外,應以維護公
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各
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
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六、各採購單位辦理新台幣壹萬元以下之採購業務,應指定專人(採購人
員名單應送秘書室備查,變更時亦同)辦理。
七、本作業須知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填具請購單(預算動支簽證)會簽採購單位(各科室採
購人員)、預算控管簽核(會計室),核蓋科長(主任)代為決行
章。
(二)憑證核銷程序:完成驗收(使用單位)會簽採購單位(各科室採購
人員)、財務登記(秘書室,無者免會)、審核(會計室),核蓋
局長章後交付憑證核銷(會計室及秘書室)。
八、本局粘貼憑證用紙(請購單)請款單據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九、有關業務單位已奉核准與廠商訂定合約(如影印機租賃等)規定或已
簽奉核准支付各類出席費、誤餐費、交通費等項目,應依第三點方式
辦理,不受採購金額新臺幣壹萬元之限制,惟仍不得逾公告金額之十
分之一。
十、動支經費請示單授權限額準用本作業須知辦理。
十一、各採購單位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
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前項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或姻
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