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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市政質詢辦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議員質詢分為「市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兩種,前者向市長
       及市政府各一級機關首長提出質詢,以政策性重要問題為原則,
       由市長或有關機關首長答覆。後者向市政府所屬各局處會及所屬
       機關提出質詢,以其所掌理之業務範圍,由各有關機關首長或單
       位主管負責答覆。


第三條 「市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議員質詢順序,於每次定期會預
       備會議時公開抽籤一次排定,並通知各該議員依順序為之。抽籤
       時由大會推舉議員二名監抽,當日未出席議員由監抽人代抽,事
       後不得異議。


第四條 本會議員得互調質詢順序、質詢時間亦得相互讓借,聯合質詢亦
       同,惟應事先由相關議員書面申請。但已放棄質詢議員,不得將
       其時間讓借並依序遞補質詢。


第五條 議員對市政總質詢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市政總質詢,每一議
       員質詢時間為五十分鐘,其質詢順序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二、質詢時間,包括答覆及補充質詢在內。質詢時間已畢,尚未
       答覆者應於七日內書面答覆。


第六條 市政總質詢時,市政府所屬各局處會首長應列席備詢;業務質詢
       時,市政府所屬機關負責人應列席備詢。


第七條 業務質詢時,每位議員之質詢時間為十五分鐘;其質詢順序以抽
       籤方式決定之。質詢時間,包括答覆及補充質詢在內。質詢時間
       已畢,尚未答覆者應於七日內書面答覆。


第八條 業務質詢時,遇有涉及其他委員會相關業務,各委員會召集人得
       邀請相關業務主管備詢。


第九條 議員質詢市政時,所質詢事項,必頇與市政府施政或被質詢者之
       職掌有關。但建議及反映意見不在此限。


第十條 市長及所屬列席人員,對議員質詢之答覆,不得超出質詢範圍。

第十一條 進行質詢議程時,會議不因出席未過半數而延會。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