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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
民國 92 年 07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為規範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以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
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 3 條
電子遊戲場之營業分級如下:
一、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
    者。
二、限制級: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十八
    歲以上之人遊藝者。


第 4 條
電子遊戲場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第 5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除應距離住宅區五十公尺以上外,並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二百公尺
    以上。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三百公尺
    以上。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土地使用分區容許使用項目得為電子遊戲場業使
用及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為電子遊戲場,且尚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地點
,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