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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綜理本市客家
事務。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由市長任命之,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會置委員十六至二十二人,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客屬社團或客家族群代表。
二、熱心客家事務專家學者代表。
三、對客家文化及教育有貢獻之人士。
前項委員中,女性委員名額應占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客家籍委員名額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或改聘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四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規劃暨推展組:客家事務政策之規劃、研究發展與施政計畫、客家文化會館及客家藝文活動中心之設置與管理監督、國內外客家事務合作交流、客家傳統文化之保存與推廣等事項。

二、綜合業務組:客家語言之發展、客家禮儀之研究、客家傳統民俗與語言人才之培育、客家藝文創作與客家社團輔導、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研考、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及不屬於其他組之事項。
第五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第六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組長、專員、組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七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主任委員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
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主任秘書。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一條
本會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委員。
二.主任秘書。
三.組長。
四.人事管理員。
五.會計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第十二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
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會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第一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施行;第
六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修正
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