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使用傳真機傳送文件,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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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單位於裝設傳真機後,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文書之傳送、接收、登記,並連繫廠商維修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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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單位主管應作適當管制,非因時限之需要,避免使用傳真機,以減少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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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傳真機收發一定數量後,自動產出傳真文件統計表,各單位應裝訂成冊,並保存一年,俾利日後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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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公務傳送文件,應先設立「傳真文件登記簿」,一般文件由股長核准,敏感性以上文件由各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交負責管理傳真機之人員傳送,另應於文件上註明收文單位及人員姓名,以避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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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敏感性以上文件傳真機傳送前,應先與接收單位通話確認後再行傳送,傳送完畢後應核對張數,傳送過程傳送人及接收人應全程在場,嚴禁使用自動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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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本局核准之新聞稿,為提升行政效率,免登錄於「傳真文件登記簿」,逕行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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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收傳真文件,應登錄「傳真文件登記簿」,由簽收人詳實填寫,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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