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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目的: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本市轄內小型企業經營佈
局,並帶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活動,促進未來經濟發展。訂定「臺中市政
府辦理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以下稱本計畫)。


二、申請資格:
本計畫係以協助提升市內小型企業從事技術創新研發,並帶動市內產業發
展為目的,其申請資格須同時符合下列5項:
(一)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於本市辦理公司、商業或工廠
     登記。
(二)依政府法令:
1.製造業:資本額在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200人以內
  。
2.服務業:最近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1億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100人
  以內。
(三)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四)無欠稅記錄者。
(五)獲本府相關計畫補助尚未同意結案者,不得申請。


三、申請計畫:
    計畫內容應具有「創新技術研發」特質。
   「創新技術研發」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研究,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
     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包含理
     論分析與模擬、設計、研發及應用等;或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
     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
     之新技術、產品。


四、申請應備資料:
    申請研發計畫應備妥以下資料:(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及
    負責人印章)
 (一)申請表一式1份。
 (二)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90年11月14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辦理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公司執照」代替)、工廠登記證(
     無工廠者免附)等影本各1份。
 (三)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創未滿一年之公司
     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影本1份。
 (四)『營利事業無欠稅證明』文件。
 (五)計畫書一式7份。
 (六)廠商進駐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証明影本1份(未進駐者可免繳)
     。
 (七)僱用勞保員工人數之證明文件(如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局保險
     費繳款單等)。
 (八)其他經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本計畫申請所需之書表,由本局另定之。


五、計畫審查:
    審查方式分為書面資格審查、技術審查委員會及各技術領域審查委
    員會聯席會議審查。
    技術審查委員會依計畫屬性,組成若干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相關
    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由本局聘請相關該管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
    。各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召集人由技術審查委員互相推選1人擔任
    。技術審查委員會係審核提案計畫內容是否具有「創新技術研發」
    性質,其審查項目得由本局另定之。
    各技術領域審查委員會聯席會議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
    人,召集各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召集人(或由各領域技術審查委員
    會召集人指派1名該領域審查委員)組成,審議下列事項:
    (一)、確認技術審查會議之審查結果。
    (二)、審議申請人所提研發計畫內容之優劣順序排列。
    (三)、計畫補助金額核定與刪減。
    (四)、計畫終止審議,但以相關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決議須提各技
    術領域審查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者為限。
    審查期限自本局受理申請日起2個月內完成,如有通知補正申請資
    料者,自通知後7天內補正完成,並自補正完成後起算2個月;但必
    要時審查期限本局得再延長1個月。


六、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本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包括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人
    事費、技術引進(關鍵智財)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會計科目及編列
    原則如附件),總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50%,且補助上限為100萬
    元整,申請計畫期程最長1年,但不得短於6個月。


七、計畫簽約: 
    簽約廠商應於核定通知函發文日起30日內辦理簽約,若無法依限辦
    理,應來函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得展延簽約期限(最長以
    1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受補助之權利。
    契約生效日為本局審查通過核定通知之當月第1日或下一個月之第1
    日(例如:本局核定日期為5月20日,則其契約生效日得為5月1日
    或6月1日)。簽約廠商得擇一選定為契約生效日。


八、補助款撥付:
    核定計畫採全程審查、一次簽約、二次付款。期初支付補助款50%
    ,俟期末提出結案報告後,再支付其餘款項。
    本局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本局補助款如有結餘及孳息毛額
    , 應自本局通知到達後15日內繳回。
    本局補助款之撥付,如遇有本市市議會審議本局預算之特殊原因,
    本局有權逕行通知調整補助額度與補助款項撥付期日,簽約廠商同
    意配合辦理。


九、計畫管考及變更:
    簽約廠商若違反契約規定,經本局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
    者,得依契約規定終止計畫或解除契約。
    簽約廠商須不定期接受工作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之查訪,並於計畫
    結束後3年內配合成效追蹤及參與本局相關成果發表、展示。
    第5點之各領域技術審查委員會之審查委員得為前項計畫工作進度
    查訪專家。前項經費支用情形之查訪,由本局或受委派之會計稽核
    人員進行之。
    簽約廠商須於期中提送工作進度報告表及會計報告表,以了解計畫
    進行情況,期末則須提交全程計畫執行結果報告及會計結算表。
    簽約廠商所提送工作進度報告及全程計畫執行結果報告之審查由相
    關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簽約廠商無正當理由停止本計畫之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經本局通
    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本局得逕行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契約。
    前項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之改進與否查訪,由該領域技術審查委員
    會為之。
    計畫期程中若有變更計畫之情事者,廠商於期限內辦理計畫變更。
    前項之變更作業程序由本局另定之


十、智慧財產權歸屬:
    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其權利歸研發廠商所有,但另有
    約定者從其約定。


十一、業者申請計畫不得重複申請:
      同一計畫不得重複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簽約計畫如經查
      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解除合約並繳回全部補助款,並自解約
      日起5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