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金融機構輔導納稅義務人辦理轉帳納稅,減少滯欠,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金融機構,係指營業地址設在臺中市之郵局及政府指定之公庫或接受公庫委託代收各種稅款之公私營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
三、適用轉帳納稅之稅目,為本局定期開徵之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
四、 納稅義務人應以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納稅;其為營利事業者,應以其本事業之存款帳戶辦理,但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或其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
五、 金融機構輔導轉帳納稅,依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所列轉帳細項,經查核確為第一次辦理之新增戶者,每細項發給輔導手續費新臺幣十元。
六、 本局於每年十二月彙總編製各金融機構全年度輔導轉帳納稅件數統計表及核算手續費,並通知各金融機構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掣據請領,逾期未領取者不再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