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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4: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衛生保健績優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獎勵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對象: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運用志願服務人員推動衛生保健服務之公私立醫療、衛生機構或經政府立案社會服務慈善團體所屬之志願服務團(隊)。


二、內容: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拓展衛生保健工作,推展志願服務理念、建立本市衛生保健志願服務制度,協助本市各公私部門、機構成立志願服務隊,並辦理招募、訓練、授證、考核及表揚等工作。


三、申請加入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隊:
(一)申請資格:本市積極推動衛生保健工作且志工數達20人以上之公私立醫療、衛生機構或經政府立案社會服務慈善團體所屬之志願服務團(隊)。
 (二)申請方式:
1、依「臺中市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隊運用單位組隊申請作業程序」辦理。(如附件1)
2、請依志願服務法第七條規定填具志願服務隊簡介、志工名冊及申請表並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函送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備查。


四、志願服務記錄冊申請:
(一)申請資格:已申請加入本市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隊志工,並已完成12小時志工基礎訓練課程(依志願服務法規定之課程)及至少4小時以上與衛生保健相關課程之特殊訓練課程。
(三)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3。


五、志願服務人員教育訓練:
(一)辦理對象:已申請加入本市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隊志工。
(二)訓練內容:為提昇志工服務品質、服務知能及服務倫理與精神,本局每年擇期辦理志工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


六、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
(一)申請資格:已申請加入本市志願服務隊之志工並已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
(二)申請方式:檢具一吋相片二張、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名冊(如附件4)、服務紀錄冊正本,免備文逕送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申請。
1、第一區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原隸屬臺中市單位至該區申請,聯絡電話:04-22069500,地址:臺中市北區民權路400號1F。
2、第二區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原隸屬臺中縣單位至該區申請,聯絡電話:04-25273006,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三)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5。


七、志願服務表揚:
(一)對象:
1、本市熱心參與衛生保健志願服務且經本府授證之志工。
2、本市積極推動衛生保健工作且成立滿三年以上之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團體所屬志願服務團(隊)。
(二)表揚辦法:
詳見本局衛生保健績優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獎勵要點。(如附件6)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