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各機關報支行動電話通話費有所依循,並建立一致性規範,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府各機關得申請報支行動電話通話費之對象,以一級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科(室)主管、議會聯絡人員;二級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各區公所主任秘書以上人員為限。但因業務特殊需要申請者,一級機關應由機關首長從嚴核定,二級機關應報請上級機關從嚴核定,各區公所應由區長從嚴核定。
三、本府各機關報支行動電話通話費之限額如下:
(一)一級機關:除主任秘書以上人員之行動電話通話費依收據全額以公費支付外,科(室)主管、議會聯絡人員及因業務需要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人員,每月以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
(二)二級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及因業務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人員,每月以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
(三)各區公所:區長之行動電話通話費依收據全額以公費支付;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每月以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課(室)主管及因業務需要經簽奉區長核定人員,每月以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
前項人員行動電話通話費均應檢據覈實報支,並於各機關原預算額度內辦理。
四、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府各機關視業務需要,另訂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