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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3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服務品質稽核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政府服務創新精進方案」暨「臺中市政府服務品質隱匿性稽核制度」。


二、目的:為配合政府服務品質獎評審作業及標準考核方式,運用不定期、不通知稽核機制,以落實推動提升服務品質,引領服務改造風潮。


三、對象:各單位全體服務人員。



四、稽核項目:
   (一)電話服務稽核,依本局電話服務測試注意事項與獎懲要點辦理。
   (二)網路服務稽核,依本局網際網路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三)臨櫃服務稽核,分為人員、環境、服務流程等,參考臺中市政府對本局服務品質稽核檢查項目辦理:(各項目稽核內容詳附表1)
          1、洽公環境適切程度及服務設施合宜程度。
2、服務人員親和程度、應對態度及主動程度。
3、服務人員專業程度。
4、民眾抱怨處理滿意度。
依各受評單位業務屬性適用不同的考核細項,以「優」- 五分、「可」-三分、「劣」-○分作為考評標準。

五、規劃及稽核人員:
(一)由企劃服務科負責統籌規劃事宜。
(二)成立電話測試、網站查證、服務品質稽核小組,分別辦理電話、網路、臨櫃服務之稽核。
(三)前款電話測試及網站查證小組成員,分別依電話服務測試注意事項與獎懲要點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要點規定簽辦組成。服務品質稽核小組,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稽核人員為各單位主管。


六、稽核方式:
(一)電話及網路服務稽核方式,分別適用「電話服務測試注意事項與獎懲要點」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要點」規定。
(二)臨櫃服務:
1、每季由稽核小組成員分別以實地、電話或網站線上等方式,實際瞭解受評單位平日為民服務工作辦理情形。
2、由稽核小組成員分四組(如附表2)依序輪流,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底前負責各該季受評單位稽核項目之稽核工作,各稽核人員應將考核結果及建議改進事項記錄於服務品質稽核檢查表,於考核完畢十日內交企劃服務科彙整。


七、考核結果與檢討:
  (一)電話及網路服務考核結果與檢討方式,分別適用「電話服務測試注意事項與獎懲要點」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要點」規定。
  (二)臨櫃服務:
      1、服務品質稽核應改進事項,按季陳報局長核閱後公告,請各受評單位參考及檢討改善,並公布於本局網站。
       2、各受評單位應改進事項,應於公告後十五日內回報辦理情形,並列為次期之重點稽核項目。


八、獎勵方式:
   (一)電話及網路服務之獎勵方式,分別適用「電話服務測試注意事項與獎懲要點」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要點」規定。
   (二)臨櫃服務:
     年度結束後,公開表揚考核成績前三名單位並頒發等值獎品:
     第一名:新臺幣四千元。
     第二名:新臺幣三千元。
     第三名:新臺幣二千元。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