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提升服務品質,強化顧客關係,協助無力繳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獲得及時關懷與經濟紓困,特訂定本計畫。
二、關懷對象:
無力繳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大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三、作業期間:
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期間。
四、主辦單位:財產稅科、消費稅科及各分局。
五、協辦單位:企劃服務科。
六、作業方式:
(一)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期間,全功能服務櫃台承辦員主動瞭解及關心無力繳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狀況,及主動審視上述各稅是否有適用免稅或優惠稅率規定,並主動輔導申辦。
(二)經承辦員評估其個案,填具個案輔導單(如附表1)輔導納稅義務人逕向區公所、里辦公處申請救助,或填具個案轉介單(如附表2)通報臺中市政府。
(三)通報案件,承辦員應將個案轉介單傳真至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工科(傳真號碼:04-22258662)協助辦理救助事宜。
(四)承辦員應將個案輔導單及個案轉介單副知企劃服務科留存備查。
(五)企劃服務科於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期間後,次月10日前統計該開徵期間之個案輔導單及個案轉介單件數,並編製「臺中市政府稅務局○○年度主動關懷輔導申請救助案件統計表」(如附表3)陳核。
七、主動關懷輔導申請救助之作業流程圖如附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