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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主動辦理災害減免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體恤民情,有效協助災民減輕稅負,於災害發生時即時主動勘查受災情形,辦理減免及輔導轄區內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各項稅捐減免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適用稅目: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


三、作業方式及減免規定:
(一)轄區內發生地震、颱風及水災等重大天然災害,作業方式如下:
1.立即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由企劃服務科及相關業務單位遴員組成,並視災情輕重由局長或授權指定之人員為召集人。
2.為使納稅義務人瞭解災害損失得減免之稅目、申請手續及期限,應以下列方式加強宣導:
(1)主動於網站及媒體發布新聞,籲請受災納稅義務人依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2)主動派員或透過區公所人員、里長、鄰長、里幹事赴受災地區分送災害減免稅捐申請書表及宣導資料。
(3)洽請當地廣播電台、報社、有線播放系統或其他傳播媒體加強宣導,以達到普遍知悉之宣導效果。
3.本局相關單位於重大災害發生後,應定期或視實際需要適時填報「災害減免辦理情形統計表」(如附表)送企劃服務科(規劃設計股)彙整陳核。
(二)接獲臺中市消防局、警察機關、各區公所或其他相關機關災害通報,主動勘查辦理減免,作業方式如下:
 1.傳真(04)22516926、電子郵件tctax062@tctax.gov.tw,或函文方式通報者,由秘書室(文書股)分別交業務單位及企劃服務科(宣導研考股)辦理稅捐減免及管制。
   2.利用電話通報案件,由企劃服務科(規劃設計股)錄案後,交秘書室(文書股),按受理傳真、電子郵件案件程序辦理。
 3.分局接獲「災害減免傳真通報」後,派員前往勘查受災戶受損情形,主動辦理房屋稅籍註銷或稅捐減免相關事宜,並將辦理情形副知企劃服務科(宣導研考股)解除列管。
(三)蒐集新聞(含電子報)、雜誌等災害報導或接獲輿情時,主動勘查辦理減免,作業方式如下:
1.企劃服務科(宣導研考股)每日蒐集新聞(含電子報)、雜誌等災害報導,由專責人員將相關災害損失報導剪貼於「稅務新聞資料處理表」陳核後,傳真所轄分局辦理,並送企劃服務科(宣導研考股)列管。
2.分局接獲「稅務新聞資料處理表」後,派員前往勘查受災戶受損情形,主動勘查並辦理稅捐減免相關事宜,並將辦理情形副知企劃服務科(宣導研考股)解除列管。
(四)災害發生時,各項稅捐減免申請期限及輔導方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房屋稅:
(1)受重大災害,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2)房屋因遭受天然災害毀損,經區公所認定不堪使用須重建者,於重建完成前,免徵房屋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3)房屋因遭受天然災害,經區公所認定聯外交通中斷致無法正常使用者,無法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4)房屋遭受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以實際淹水每三十日停徵一個月房屋稅,不足三十日者以三十日計。
上述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減免,依市政府、各地政事務所、區公所、村(里)辦公處或其他機關函送清冊憑參勘查辦理,依第一款申請減免者自災害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2.地價稅:
(1)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時,地價稅全免。
(2)房屋判定全倒或不堪使用,經核定房屋稅全免者,房屋基地之土地地價稅亦同步准予免徵,減免原因消滅時,則依規定恢復課稅。
(3)納稅義務人自行申請災害減免者,得於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為之,不受原規定期間之限制。
(4)依市政府、各地政事務所、區公所、村(里)辦公處或其他機關函送清冊憑參勘查辦理。
3.使用牌照稅:
汽車、機車(一五一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得不受原規定期限一個月內之限制,另再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4.娛樂稅:
(1)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災害而受損害,得依勘查結果,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娛樂稅。
(2)申請期限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